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
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省、市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市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经信、建设、人社、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防控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五、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我市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坚决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返回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并在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省、市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市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经信、建设、人社、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防控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五、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我市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坚决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返回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并在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