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1、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酒类批发商等。
2、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等。
3、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取得相关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合格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6、现场核查,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特殊行业:自制酒(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销售熟食、自制酒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从业人员健康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1、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酒类批发商等。
2、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等。
3、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取得相关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合格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6、现场核查,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特殊行业:自制酒(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销售熟食、自制酒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从业人员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