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2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1.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1.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
1.2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 (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 )、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除满足以上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和自动钣金生产线。
1.3试验能力
(1)电梯试验专用井道不少于4个,其中至少1个自有或者租赁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租赁的试验井道不得是其他电梯制造单位取证的资源条件;其余3个自有试验井道中,至少1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5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2)自有实验室,实验室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电梯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限速器动作速度试验、电梯门摆锤冲击试验、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试验、盐雾试验、高低温试验和紫外线老化试验。
1.4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1.5服务网络
自有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具有对于本单位制造电梯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测能力,并且实时监测的电梯数量不少于2000台。
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2.1人员
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2.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2.2试验能力
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5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2.3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3.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
3.1人员
3.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3.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3.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
3.2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 (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 )、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6)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7)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2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5t的桥式起重机。
3.3试验能力
(1)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2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13人的电梯(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制造单位);
(2)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
(3)在工作场所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 (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
3.4培训能力
(1)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
(2)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培训设备,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
4.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4.1人员
4.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4.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设计与工艺、检验与试验、电控系统制作、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4.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
4.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4.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4.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至少1人。
4.2试验能力
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4.3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1个自有培训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2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1.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1.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
1.2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 (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 )、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除满足以上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和自动钣金生产线。
1.3试验能力
(1)电梯试验专用井道不少于4个,其中至少1个自有或者租赁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租赁的试验井道不得是其他电梯制造单位取证的资源条件;其余3个自有试验井道中,至少1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5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2)自有实验室,实验室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电梯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限速器动作速度试验、电梯门摆锤冲击试验、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试验、盐雾试验、高低温试验和紫外线老化试验。
1.4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1.5服务网络
自有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具有对于本单位制造电梯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测能力,并且实时监测的电梯数量不少于2000台。
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2.1人员
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2.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2.2试验能力
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5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2.3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3.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
3.1人员
3.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3.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3.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
3.2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 (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 )、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6)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7)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2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5t的桥式起重机。
3.3试验能力
(1)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2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13人的电梯(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制造单位);
(2)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
(3)在工作场所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 (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
3.4培训能力
(1)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
(2)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培训设备,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
4.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4.1人员
4.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4.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设计与工艺、检验与试验、电控系统制作、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4.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
4.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4.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4.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至少1人。
4.2试验能力
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4.3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1个自有培训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