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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冤案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原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王常松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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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伟31年冤案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原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王常松枉法裁判:
李秋伟31年冤案,在服刑出狱申诉12年后,2002年2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改判李秋伟无罪。(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李秋伟无罪的判决。
因要求追责,不要国家赔偿,再次遭司法腐败陷害?无罪10年后再判有罪。
李秋伟无罪后长春市检察院2年3个月后抗诉下级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李秋伟无罪判决。9年后榆树市法院重新审理,第一次重审(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田利审,判决撤销李秋伟的无罪判决再次判决李秋伟有罪,这个判决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程序违法给撤销再次发回重新审判;第二次重审(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申家超,和上次重审一样,全部被告人证人不到庭审理后判李秋伟有罪;两次重审全部是不让李秋伟案的主要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蜜参加法庭庭审,严重违反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三)项之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且不管什么原因主要当事人的被告人不让参加庭审,都是严重违法的。所作出的判决都是无效的,必须被撤销,重新审判。而且你们还让派出所作出找不到孙晶波的证明材料,只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名的虚假的鉴定证明材料。按最高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七)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严重违法的。而且你们明明知道孙晶波到庭之后会翻供。故意不让他到庭。两次开庭审理所有的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上的质证,两次开庭重新审判严重的违反了旧的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59条之规定,证人证言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程序违法不监督,这是典型的触犯“刑事诉讼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犯徇私枉法裁判罪。
控告人:李秋伟。
电话:18540153360
2020年5月22日
榆树县第一次开庭记录
序号:13。证据分类:书证。证据名称:榆树县人民法院刑事一审诉讼卷宗(1990)刑字第88号庭审笔录:页数:28页,证明对象:证明李秋伟没参与任何盗窃活动。21-48。
1990年5月28日,第一次庭审记录孙晶波、田蜜、苏晓东证明李秋伟无罪。审判长:李桂森,榆树县人民法院刑事一审诉讼卷宗第21-48。
中院第二次开庭笔录
序号:17。证据分类:书证。证据名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诉讼卷宗二审法院庭审笔录:页数:15页,证明对象:证明李秋伟没参与任何盗窃活动。58-72。
1990年10月25日,长春中院审判长:韩亥玉、杨绍强、杨国利、张秉力开庭58-72。
榆树市人民法2001年开庭
序号:21。证据分类:书证。证据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重审卷宗庭审笔录:页数:6页,证明对象:榆树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李秋伟无罪。1-6。
2001年5月9日,重审第一次庭审记录孙晶波、田蜜、苏晓东证明李秋伟无罪。审判长:杨壮,审判员:曹国兴、屈光艳,书记员:姜兆峰。1-6。
榆树市法院第二次重审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
序号:31。证据分类:书证。证据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卷宗:页数:8页,证明对象:榆树市法院违法开庭,枉法裁判。8-15.
2011年8月12日榆树法院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榆树检察院抗诉9年的造假抗诉书证据没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榆树法院审判长:田利。8-15。
长春中院三次撤销榆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序号:32。证据分类:书证。证据名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刑终字341号刑事裁定书:页数:3页,证明对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57-59.
2011年12月20日,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长春中院审判长:邵坤。57-59。
榆树市法院第三次重审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
序号:33。证据分类:书证。证据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2012)榆刑重字第1号庭审笔录:页数:3页,证明对象:榆树市法院违法开庭,枉法裁判。20-29。
2012年2月27日榆树法院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榆树检察院抗诉9年的造假抗诉书证据没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榆树法院审判长:身家超。20-29。


IP属地:吉林1楼2020-05-22 17: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