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在5月28日,吕洪军姐姐与华海保险于先生沟通时,于先生说文登整骨医院已经对他们所冻结的华海保险金解冻了!文登整骨医院曾坚决坚持冻结的保险金怎么又会解冻了呢?吕洪军姐姐不理解,于是问他们收到文登法院什么材料没有?他们原坚持说:他们只是听法院告知,法院不给材料。吕姐追问,不给材料就不叫解冻。于先生又让吕洪军姐姐与上文中的所谓调节员杨先生联系,结果说有材料,吕姐让他把材料发给她,而杨说法律材料是机密不能发,当吕姐提到法院材料要公开上网时,他不得不发过来。并且承认这个材料在3月份他们就已收到了,而在5月28日吕洪军姐姐求人查裁判文书网时,也并未查到此材料,吕家更没得到任何通知,更让吕姐惊讶的是:这是一张对吕洪军的强制执行书!并非什么单纯的解冻裁定!看来,文登法院已经审完案了!吕姐的头当时嗡的一下!可吕家没有收到判决书啊,于是,求人查了,确实已在网上公布了!---------当时邵律师不是说只冻结,不审案吗!?可怎么一切都弄完了呀!?并且此材料明确写明在吕洪军原所欠医疗费的基础上增加了4千多元的费用!
吕家对此提出的反对意见
1.医院为骗保(或诈骗)谋划而进行的起诉、冻结、审案、执行等一系列行为,是否都属违法行为,还能有其正常执行效果吗。是否应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既然华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笔理赔是渔工责任险理赔,受益人是张刚毅,在没理赔给吕洪军之前,不属于吕洪军财产。文登整骨医院起诉的是吕洪军,没有起诉张刚毅,而却冻结,强制执行受益人张刚毅的财产!岂不是很荒唐!(跟张家打官司,去执行李家的财产!)所以文登法院对这笔保险应该没有执行权。在理赔之前华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分给整骨医院,也应该违法吧。因此冻结行为造成无法理赔,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相关责任人应该赔偿吧。(文登法院在这样荒唐的情况下竟能有一强制执行书下发给华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海事法院却没有执行书。)
3.整骨医院与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合理形式的调解,坚持起诉吕洪军,给吕家造成的额外费用怎么办?难道还要雪上加霜,让吕洪军承担不成?
4.在张刚毅签字打下欠条,而在吕洪军不具备单方还款资格的情况下,对吕洪军依整骨医院单方意愿判决成吕洪军全责承担一切,合理吗.
5.此执行裁定3月份就已给保险公司,而在5月29日还没上网公开,是否违反了什么规定。最主要的是:保险公司与文登法院竭力隐瞒此审案及执行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6.在吕洪军没有任何行为能力,而其姐姐不懂法,又没有被充分语言告知的情况下,吕洪军一案就这样被审理完毕!文登法院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7.在直接债务人张刚毅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跳过张刚毅,而让吕洪军负全责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