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是不能保管在自己手上,2014年五部委共同下发的90号文规定中第六条有规定,不得个人自带档案,90号文件第六条摘抄如下:
六)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如果毕业后档案还在自己手上,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理好,不然将会影响你之后的职称评审、公务员政审等相关事宜。
要是毕业后没有工作,档案是可以转到生源地的公共就业中心。由他们统一保管,之后进入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后,由单位出函调取档案。
六)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如果毕业后档案还在自己手上,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理好,不然将会影响你之后的职称评审、公务员政审等相关事宜。
要是毕业后没有工作,档案是可以转到生源地的公共就业中心。由他们统一保管,之后进入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后,由单位出函调取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