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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提到涉医部分共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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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提到涉医部分共十一条,每一条内容都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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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几种情况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或过错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赔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只要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既符合法律规定。
之前临床的之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患者家属秩序签字即可,这种告知方式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此次《民法典》要求“明确同意”指不仅要求签字同意,还要求对治疗内容的了解,实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0-10-04 07: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