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区物业公司(暂叫A公司),在业主拿房装修时,开具A公司抬头收据,每户收3元/㎡的清运费(属合理收费),又用假公司抬头又重新收了500-1000元不等的短驳费,收据上并盖有B公司公章(天眼查,工商未注册的莫虚有公司),收费达几十万,此事曝光后,A公司不承认开过B公司收据,后来被业主通电话并录音取证,A公司财务承认收据是其开具,小区业主报案,派出所传唤了A公司财务,后A公司负责人承认开过B公司收据,但A公司也是被B公司欺骗,派出所回复业主说不够刑事立案,也不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问一下,这种假公司假公章并收取了几十万,够不成刑事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