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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素娟与被告陈慧平系继母女关系。王素娟的丈夫即陈慧平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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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素娟与被告陈慧平系继母女关系。王素娟的丈夫即陈慧平的生父陈光明在1998年去世,留下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5间,一直由王素娟与陈慧平共同居住使用,其中王素娟居住东边两间,陈慧平居住西边三间。2012年,王素娟去国外居住,五间房均由陈慧平居住。2015年,陈慧平未经王素娟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房产变更为自己所有。2016年,王素娟得知后要求析产,主张自己有三间房的权利,陈慧平不同意,主张五间房均为自己所有,并不承认王为其继母。王素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权析产共列裁陈的侵权行为。
问题:本案应当怎样处理?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0-11-23 19:25回复
    评论太长发不了看我主页好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7-2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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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争议房屋为原告王素娟和被告陈慧平生父陈光明共同修建的房屋,1998年陈光明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有关规定,其女儿陈慧平及其妻子为五间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9条,第234条规定,原告可以主张确认其拥有争议房屋的共有人身份。王素娟为被告陈慧平继母,二者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2-05-1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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