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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葆宫制度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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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葆宫制度考实
李欣
一、战国时期的葆宫制度
葆宫,又称质宫,指收押人质之所。据战国时期著作《墨子》及出土文献记载,当时国家制定的质宫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学界对此曾有讨论①,鉴于相关内容的不同理解,姑再述之。
根据《墨子·号令》所述,首先我们看到葆宫的建置要求细致入微。修建过程中,要求“葆宫之墙必三重”②,“守宫三杂,外环,隅为之楼,内环卫楼,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③又“环守宫之术衢,置屯道,各垣其两旁,高丈,为埤睨,夹挟视葆舍。”④即葆宫必须建造在三层围墙的层层包围之中,并在每层围墙的墙角处建有悬空丈余的看守高楼,作为葆宫守卫人员监视人质的专门场所,并挖置从外监视里面情形的探口。同时,“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⑤“守楼临质宫而垩,周比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⑥需要将一些碎瓦堆砌在葆宫的墙头,以达到人无法轻易翻越的防卫目的。看守高楼的位置要临近葆宫而建,并且“密涂”,使葆宫守卫人员在复道上能看见下边的情形,而下面被葆之人却看不见上面的葆卫人员。硬件设施严密布置的同时,又对葆宫相关人员进行审慎挑选,“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⑦谋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必须是“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⑧。
其次,葆宫所羁押的人质对象较为明确。在“重质有居”的原则下,首先“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⑨其次,“三老”、“县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即乡邑最高行政长官,乡邑里有威望的、有影响的人及其父母妻子也都在收入葆宫之列;士卒中的“勇士父母亲戚妻子”、“材士”和“候”⑩的父母妻子也是葆质的对象;最后,“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⑪由此可见,葆宫中所质的人员是十分广泛的,既有军队将吏的家属,也有城乡基层的长吏、豪杰富户及守城吏员的父母妻子,等等。几乎涉及到军队及城乡政权中一切骨干成员的家属。而这些人员收入葆宫的同时,也往往需要“尽葆其粟米、畜产” ⑫。
再次,关于葆宫内人质的管理也极为详尽。国家规定人质自外进入质宫后,“无行城,无离舍”,“令无得擅出入”,无论何人出入葆宫之门都必须持有“符节”,人质的“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盗”。 ⑬可以说,无论他们是何种身份,在葆宫中都是没有自由的。直到只有战争结束,一般人质才有走出葆宫重新获得自由的希望——而且这还要取决于他们的儿子或丈夫在战争中的表现。如果他们的儿子或丈夫在战争中立了战功,国家才会令“其受构赏者,葆宫见,以与其亲”。其他特殊人质如“城守司马以上”、“勇士”、“材士”、“候”等的父母妻儿,则是长久的,国家的敌人不消灭,他们也依旧无法获得自由。
如果战争结束后将吏“欲以复佐上者,皆倍其爵赏” ⑭。对于身份较为特殊的“候”,官方的奖赏则更高,“如前候反,相参审信,厚赐之;候三发三信,重赐之,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宅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 ⑮。这里我们看到葆宫之制实际上就是以家属为人质而激励将吏最大限度得为国效力。
而对于诸如“归敌者”、“若欲以城为外谋者”,则直接处以“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父母妻子同产皆断” ⑯的重刑。对于“以书射寇”有意通敌者,“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 ⑰,也都“父母妻子皆断,身泉城上” ⑱。只是,如果将吏家属在国内有一般性犯罪行为,国家对其处罚则较轻。如《秦律》见:“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宫府,皆勿将司所弗问而久系之。”⑲又“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诵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⑳应该是考虑到这部分人群已经在国家控制范围之内,他们的亲人又处于为国效力的前线,所以就宽大处理了。
最后,葆宫之内对于不同人群也是区别对待。一般人质所居住“葆不得有室,三日一发蓐,略视之,布茅宫中,厚三尺以上”。21但对身份特殊的人质则作特殊的安排。如对“县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勇士父母亲戚妻子”,要求“舍之必近太守”。对“候”和候的家属也作特殊的安排,“(候)得辄宫养之,勿令知吾守卫之备;候者,为异宫,父母妻子,皆同其宫”,“必重发候,为养其亲若妻子,为异舍,无与员同所。”住宿安排方面既有这样的区别,他们在饮食待遇方面也有差异。葆宫所拘押的都是国家政权与军队中重要将吏的父母妻子,所以国家对被质人员的饮食不加限制,“酒肉勿禁”。但由于被质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在战争中的作用不同,其家属享受的饮食待遇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般人质,都是“自给食者”,除非“若贫人食,不能自给食,上食之”。至于“县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却是要“尊宠之”;“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食酒肉,必敬之”22;“候”在战争中作为深入敌方探听敌人情报重要人员,国家对他们的父母妻子也皆“善待之……赐衣食酒肉”。
二、简牍所见秦汉葆宫制度
通过以上相关文献的追述,我们可以看到战国时期葆宫设立的大致状况。秦汉是否亦曾推行葆宫制度,史籍记载疏略。近世随着居延汉简等简牍材料的发现,学者开始留意部分简文出现之“葆”。陈直先生最早对此做出考证,他最初认为:“或为保举及保释的意思”23,后来又修正了自己的意见,“‘葆’……余考为葆宫之省。”24陈直先生根据“有关葆宫记载者凡九简”,指出“汉代戍所吏卒,亦用质保制度”25。
其后,关于“葆”的讨论,大体形成五种意见:其一,认为葆即葆宫26。其二,认为葆为庸保27。其三,解释葆为担保,“指出入关担保而言,与今世所见出入境担保相类”。28其四,英国汉学家迈克尔·鲁唯一推测,“‘葆’可能含有地形学的意义”,“在上下文中或许可以料想到某个较大行政单位(如‘郡’)的名称”29。其五,有学者认为“汉代的‘葆’(保)是一个特定的身份阶层,他们在身份上既与战国和秦代的‘葆子’不同,也与‘庸’存在一定的差别,而是一个身份受到较强限制的依附阶层”。30
上述几种意见,由于或对相关简文释读有误,或未区分“葆”不同含义等,其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经过详细梳理,笔者认为关于“葆宫”记录,有以下数条简文31:
1.始建国三年五月庚寅壬辰,肩水守城尉萌移肩水关吏所葆名,如牒。书到,出入。[如]律令。(74EJF3·155)32
2.葆觻得敬老里王严年廿五(62·43)
3.葆鸾鸟大昌里不更李恽年十六(51·5)
4.葆小张掖有义里〼(119·67)
5.〼葆姑臧西北夜里河津金关毋苛留〼(97· 9)
6.葆鸾鸟息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长六尺黑色——皆六月丁巳出不(15·5)
7.遣葆觻得安国里韩忠为〼(334。 29)
8.安乐燧 诏所置未有员吏乘屋阑葆(509· 17)
9.〼为妻子葆处居以 劳四日适奉〼(243· 25)
10.〼收葆男子□□(145· 23)
11.〼畜产诣近所亭燧鄣辟收葆止行(539·2)
12.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见赤幡,各便走近所亭、障、坞辟□马驰以急疾为故。(74EJF3–80)33
13.〼觻得常利里李钦葆(62· 26)
14.●竝葆敦煌寿王里田仪年廿八。岁长六尺五寸青白色右颊有黑子杈各二珥一具(《敦煌汉简》释文681)
15.□通都水长常乐知火再举逢未下吏收葆不得行而使卒传送客许翁卿
(《敦煌汉简》释文1363)
16. □月己亥肩水仓长……事敢告酒泉大守〼
……葆令定固等谨〼
……事毋忽如律令
〼令
……贤□□□大守□□□□□□道当所坞孽渠□□□(《散见简牍合辑》195)
简1“始建国三年五月庚寅壬辰,肩水守城尉萌移肩水关吏所葆名,如牒。书到,出入。[如]律令。”始建国三年为公元11年,肩水守城尉萌,准备将“吏所葆名”的文书(即所葆吏名的名籍)移送肩水关,简5“〼葆姑臧西北夜里河津金关毋苛留〼”性质亦同。2、3、4、6、14首标“葆”字说明身份,简文13葆字落于简末,应该也是标明身份的做法。这6枚简虽部分有残段。但还是看得出汉代官方对葆宫内人员的控制,即按照“年、长、物、色”的顺序逐条登记。简9、10涉及“收葆男子”以及妻子处葆的事宜。简12显示“葆”有明确的界限。简7、11、15因简残断,但据“遣葆”、“收葆”等语汇,可知当与葆宫有关。简16“葆令”或为葆宫执掌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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