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定2004年1月1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社保,之后转为企业职工,不管你以企业职工身份交了多少年,都是55岁退休,这样合理吗?就只是以当初你以什么身份缴纳社保为准。以为我例,我就是2004年1月1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社保,可是我2005年7月就转入企业职工上班了,一直到现在都是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保至今已超过15年,我55岁退休?还有另外相反的一种情况:2004年之后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的社保,几个月之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之后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这样的50退休?那我在企业上班的这15年,企业还给我多交了呢,我还要55岁退休,我上哪说理去?我相信全省象我这样情况的女性同胞不在少数,就没有人有异议?就都这样执行下去了?请辽宁省人社厅说出这样执行的科学依据在哪里?至少得说出道理让人信服啊 ?有和我一样的姐妹吗?大家吐槽一下啊?还有哪个省和辽宁省一样这样规定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