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清零?
作为P2P金灾的民,有权质问P2P清零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为什么要清零?
几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宏伟蓝图,如今怎么清零了呢?!
可不可以理解为: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华夏大地上诞生的P2P是跟着感觉走,是用牌照光环领导站台剪彩的蒙骗术、嚎放的媒体,拉住出借人的手,盯着出借人的钱袋子,缴完税,交完广告费、站台费……揣了……腐了就走!
难道P2P是没经过审批的“临床试验”的新试剂?
不是,绝对不是!
政策执照、领导站台、媒体宣传就是“审批”;
年检光环、缴税就是“临床试验”。
事实是:“临床试验”效果甚好!
一是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确保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二是安置了大量就业人员,缓解了就业压力;
三是增加了国家税收;
四是推动和带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深化了改革;
……
如今平台违法、老板掠夺、监管失职……。
全盘否定一一清零?!?!
清零说明政策失误;监管失职;平台操盘手违法犯罪……
责任怎么也算不到出借人的头上,后果绝不应由出借人承担!!!
清零只是平台不存在了吗?那是推责、甩锅、包庇犯罪、愚弄出借人。
清零的标准是:
必须百分之百偿还出借人本息、滞纳金和违约金,否则何谈清零。
必须严惩违法犯罪,补损兜底,否则何谈清零;
必须追查保护伞的违法违纪包庇犯罪的责任,否则何谈清零;
必须追查监管失职所造成恶果的责任,否则何谈清零。
总之,不能百分之百偿还出借人本息、滞纳金和违约金,就是司马昭之心、欲盖弥彰的清零!
有宪法、合同法、物权法、国十条、十三项原则等等法律法规作依托和支撑,我们手中的出借合同和债权列表绝不是废纸。银行流水记录着我们出借款的去向。因此,任何人也改变不了我们是出借人的事实。
如果非要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定编”,那也是编剧、导演、演员。
出借人不是P2P垃圾场的清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