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智考教育:邯郸市教育局敲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邯招生政策
为积极稳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是指邯郸市区域外的经过具有审批权力部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
二、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工作由邯郸市教育局统筹管理。
三、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数量,并逐年递减,最迟2024年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
四、计划在邯郸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6月15日前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邯郸市教育局。我市根据邯郸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按照各市相对均衡原则,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邯郸市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并向社会公布。未经邯郸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
五、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我市招生数、分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
六、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录的学生,采取自主形式开展,今后招生录取方式根据当年实际确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应在我市公布中考成绩、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之后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七、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录取学生,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等信息)致函邯郸市教育局,确认通过后,向民办普通高中所在市教育局发放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
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根据邯郸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我市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严禁擅自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审核。对违规办理的,将严肃追究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九、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须在我市教育局和学校规定时间内有序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和规定时间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不得录取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严禁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十、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
十一、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招收的学生,我市不予确认。在我市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十二、坚决打击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邯郸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从2021年6月开始施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是指邯郸市区域外的经过具有审批权力部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
二、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工作由邯郸市教育局统筹管理。
三、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数量,并逐年递减,最迟2024年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
四、计划在邯郸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6月15日前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邯郸市教育局。我市根据邯郸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按照各市相对均衡原则,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邯郸市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并向社会公布。未经邯郸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
五、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我市招生数、分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
六、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录的学生,采取自主形式开展,今后招生录取方式根据当年实际确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应在我市公布中考成绩、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之后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七、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录取学生,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等信息)致函邯郸市教育局,确认通过后,向民办普通高中所在市教育局发放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
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根据邯郸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我市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严禁擅自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审核。对违规办理的,将严肃追究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九、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须在我市教育局和学校规定时间内有序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和规定时间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不得录取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严禁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十、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
十一、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招收的学生,我市不予确认。在我市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十二、坚决打击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邯郸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从2021年6月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