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信TOT项目一单一策,不搞统一,是基本逻辑,原因如下:
1.购买时就明确知道是TOT,而且双录时明确同意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信托计划,这是无可否认的。TOT不是资金池或非标资金池,TOT底层资产包是完全独立的,没有混同。典型的例子,芙蓉36、37,底层信托都已经分配,直接购买底层信托的机构已经拿钱走人,而TOT部分一直没分配,底层信托都没问题,TOT这个形式也没问题,那么这几个项目有什么问题,希望监管公平对待,不搞双标。
2.底层没披露的问题。TOT产品很多家信托公司都有,中融的产品也没披露底层,但这不妨碍TOT是独立项目的事实。川信有很多违规违法项目,造成资不抵债,这些项目要去找川信赔偿,而不是想办法转圈圈去瓜分正常项目。
我们的诉求:坚持以信托法为基本框架,一单一策,参考安信方案处理川信问题。目前不合理诉求盛行,比如平分、预支利息、定性TOT为非标资金池、少部分委托人想参与三所及审计工作以影响定性等。在此代表8000委托人,望监管守住底线,不畏维稳压力,对不合理要求要勇于说不。
1.购买时就明确知道是TOT,而且双录时明确同意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信托计划,这是无可否认的。TOT不是资金池或非标资金池,TOT底层资产包是完全独立的,没有混同。典型的例子,芙蓉36、37,底层信托都已经分配,直接购买底层信托的机构已经拿钱走人,而TOT部分一直没分配,底层信托都没问题,TOT这个形式也没问题,那么这几个项目有什么问题,希望监管公平对待,不搞双标。
2.底层没披露的问题。TOT产品很多家信托公司都有,中融的产品也没披露底层,但这不妨碍TOT是独立项目的事实。川信有很多违规违法项目,造成资不抵债,这些项目要去找川信赔偿,而不是想办法转圈圈去瓜分正常项目。
我们的诉求:坚持以信托法为基本框架,一单一策,参考安信方案处理川信问题。目前不合理诉求盛行,比如平分、预支利息、定性TOT为非标资金池、少部分委托人想参与三所及审计工作以影响定性等。在此代表8000委托人,望监管守住底线,不畏维稳压力,对不合理要求要勇于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