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法务小鹏,在我们的观念中,一个人去世后他的遗产要么由子女继承,要么由妻子或父母继承,和其他外人没有任何关系。可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有可能出现遗产被“外人”分走的情况发生的。今天小鹏就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关于兄弟姐妹上门讨要遗产的真实事情。
王先生一家兄妹四人,王先生排行老大,下面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王先生的母亲早年因病去世,都是父亲一人把他们四人抚养长大,父亲一直也没有再婚。兄妹四人都结婚生子,对老父亲也照顾有加,可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在一年前出车祸去世,得知这一消息一家人都非常伤心,尤其是年迈的老父亲,白发人送黑发人,每天都以泪洗面,没过多久老父亲也因为伤心欲绝离开人世。
王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在办理丈夫和公公的后事时,王先生的弟弟、妹妹都跑前跑后的帮忙,这让赵女士十分欣慰,想着弟弟、妹妹虽然日子过得一般,可还是有人情味的。
可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刚办理完后事,兄妹三人就找到赵女士,跟赵女士说:”咱商议下我哥跟父亲遗产的事情。”赵女士突然才明白,原来他们跑前跑后的帮忙,原来是有原因的。而这时的赵女士也不想跟大家“撕破脸”,便说道:“父亲的遗产,你们兄妹几人可以去平分,可是你哥哥的遗产是留给我跟孩子的,你们不能碰。”小妹妹一听这话有点不愿意的说:“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我哥的遗产有我跟我两个哥哥的一份,我们必须要继承。”
听到这里,赵女士从保险柜里拿出了王先生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一开始兄妹三人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有怀疑,随后赵女士带领兄妹三人来到丈夫订立遗嘱的机构—民正遗嘱库,通过一系列提取流程,兄妹三人看到了当时哥哥订立遗嘱的录音录像,也只好妥协。
看到这里大家都会有疑问,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是配偶、父母、子女吗?为什么会有兄妹三个人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法律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能够继承的,但问题就出在王先生过世时,王先生的父亲仍在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所以王先生父亲过世后,其继承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就会转给他的继承人,也就是王先生和他兄妹三人。
为什么看了王先生的遗嘱后弟弟、妹妹就放弃了继承?
其实不能说是王先生的弟弟、妹妹放弃了继承,而是在王先生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压根没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继承方式有三种:1.遗嘱继承;2.法定继承。其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先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置遗产的。
所以在王先生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王先生的父亲也就失去了继承权,而王先生的弟弟、妹妹自然就没有了转继承的权利。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民正为老本着顾全儿女和谐幸福,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理念,借助指纹采集、人脸识别、平台云存储等先进技术,通过现场影像记录、专业见证、银行级第三方密封保管等一系列严谨流程,尊重老人意愿,并将遗嘱的扫描件上传法院系统认可查询的电子证据云系统,全面提升订立遗嘱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用法律为老人的遗嘱构筑防火墙,协助老年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将财产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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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中部分内容摘自<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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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一家兄妹四人,王先生排行老大,下面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王先生的母亲早年因病去世,都是父亲一人把他们四人抚养长大,父亲一直也没有再婚。兄妹四人都结婚生子,对老父亲也照顾有加,可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在一年前出车祸去世,得知这一消息一家人都非常伤心,尤其是年迈的老父亲,白发人送黑发人,每天都以泪洗面,没过多久老父亲也因为伤心欲绝离开人世。
王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在办理丈夫和公公的后事时,王先生的弟弟、妹妹都跑前跑后的帮忙,这让赵女士十分欣慰,想着弟弟、妹妹虽然日子过得一般,可还是有人情味的。
可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刚办理完后事,兄妹三人就找到赵女士,跟赵女士说:”咱商议下我哥跟父亲遗产的事情。”赵女士突然才明白,原来他们跑前跑后的帮忙,原来是有原因的。而这时的赵女士也不想跟大家“撕破脸”,便说道:“父亲的遗产,你们兄妹几人可以去平分,可是你哥哥的遗产是留给我跟孩子的,你们不能碰。”小妹妹一听这话有点不愿意的说:“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我哥的遗产有我跟我两个哥哥的一份,我们必须要继承。”
听到这里,赵女士从保险柜里拿出了王先生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一开始兄妹三人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有怀疑,随后赵女士带领兄妹三人来到丈夫订立遗嘱的机构—民正遗嘱库,通过一系列提取流程,兄妹三人看到了当时哥哥订立遗嘱的录音录像,也只好妥协。
看到这里大家都会有疑问,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是配偶、父母、子女吗?为什么会有兄妹三个人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法律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能够继承的,但问题就出在王先生过世时,王先生的父亲仍在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所以王先生父亲过世后,其继承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就会转给他的继承人,也就是王先生和他兄妹三人。
为什么看了王先生的遗嘱后弟弟、妹妹就放弃了继承?
其实不能说是王先生的弟弟、妹妹放弃了继承,而是在王先生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压根没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继承方式有三种:1.遗嘱继承;2.法定继承。其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先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置遗产的。
所以在王先生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王先生的父亲也就失去了继承权,而王先生的弟弟、妹妹自然就没有了转继承的权利。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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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中部分内容摘自<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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