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诸法律:学术自由的胜利
既然校长和AAUP的人都指望不上,学者们最终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952年最高法院受理的“阿德勒诉教育局”案(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就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原告代表阿德勒(Irving Adler)是著名的科学家,他认为纽约州关于“颠覆性组织”参与者不适于在公共教育系统任职的立法,属于违宪行为。
阿德勒
美国作家、数学家、科学家、社会活动家和教育家
图片来源:Wikipedia
尽管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立法并无模糊之处,也没有涉及侵犯学术自由,判阿德勒败诉。但有两位陪审法官表达了异议,认为州法将结社视为有罪,从而进一步推断参与者就有颠覆嫌疑,这与美国的民主自由原则格格不入,亦是侵犯学术自由的行为。
由此可见,到50年代初,尽管人们一再探讨学术自由,强调其重要性,但由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提及学术自由,因而法官们也意见不一,而大多数相关纠纷最后只是由大学自行解决。
换言之,此时的大学教授们还是得看学校管理者的眼色行事,他们亟需法律的保护。
幸运的是,在1957年的另一场著名的“斯威奇诉新罕布什尔州”上诉案中,最高法院终于动用宪法,将学术自由纳入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这场官司的上诉人斯威奇(Paul Sweezy)是新罕布什尔州的一名独立经济学家,曾师从著名经济学家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但斯威奇却有着明显的左倾思想,因而成了麦卡锡猎巫行动的目标。
保罗·斯威奇是一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作家
图片:Wikipedia
1954年,新罕布什尔州检察总长两次传讯斯威奇,后者虽然回答了大部分问题,但不愿意透露他在新罕布什尔大学讲座的内容。同时,斯威奇还坦言自己是一名“社会主义者”,但绝不是共产党员。
可斯威奇的答复不能让检察长满意,州法院断定他藐视法庭,将他投进了大牢。
1957年,最高法院受理了斯威奇的上诉案,并判斯威奇胜诉。值得一提的是,这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早已对麦卡锡主义深恶痛绝,而斯威奇一案正是沃伦大法官促成麦卡锡主义走向衰亡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沃伦在一个更加宽泛的基础上认定,斯威奇在大学讲座是他的学术自由,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认为“上诉人在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自由方面毫无疑问受到了侵犯”。
同时,沃伦强调了自由对美国大学的必要性,尤其指出,在社会科学领域,“几乎没有任何原则是绝对的。而在怀疑和不信任的气氛中,学术之花不可能盛开”。
沃伦的同僚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又进一步指出,宪法严格禁止政府干预学术活动,“政治权力必须避免介入”。
沃伦,美国第14任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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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威奇案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首先是因为,最高法院首次以多数派的观点正式阐释了学术自由的价值和内容,并将其纳入宪法保护范围;
而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法律不仅要遵循成文法,还要遵循先前的判例,因此这次审判既是一个司法过程,也是一个立法过程。
斯威奇的胜诉很快就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在麦卡锡已经身败名裂后的1966年,凯西安教授(Harry Keyishian)由于几年前拒绝向大学宣誓效忠被开除,现在将纽约州立大学告上了法庭并赢得了诉讼。
而就在一年后,大法官们推翻了早前在阿德勒案中的决定,重新裁定纽约州要求教员宣誓的法律过于宽泛。
审理此案的布伦南大法官(William Brennan Jr)认为学术自由的至高价值不仅关乎教师,而且关乎全体国民,他在陈述中精辟地总结道:
“课堂是一个独特的‘思想集散地’。国家的未来取决于其领袖能否在大尺度的健康观念中得到训练,在‘多元的声音’中而不是某种权威里发现真理。”
最高法院随后将学术自由进一步提升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事项。至此,在经历了漫长的司法过程后,美国最终确立了学术自由是一项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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