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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困难重重,订立遗嘱要避免哪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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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服务小鹏,遗嘱中少不了本人手写或签名,一旦出现问题,笔迹鉴定并不是万能的解决方法。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订立遗嘱要避免哪些雷区。

笔迹鉴定是“魔法”吗?NO
笔迹鉴定受多重因素影响,看看许麟庐遗产纠纷案和龚如心“世纪遗产争夺案”,耗费时间长,成本大,亲人对簿公堂,原本和谐温馨的家庭关系变得冷漠,这绝对不是先人愿意看到的!



诉讼历时5年,许麟庐的妻子王龄文也从94岁一直打到99岁高龄!所有鉴定机构均以样本无法确定为由,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法院根据许麟庐生前与妻子王龄文以及遗嘱的合影,认定遗嘱真实,将价值近20亿元的遗产判归王龄文继承。

还有,龚如心因真假遗嘱而引发“争产风云”早在其与公公王廷歆之间就已经上演过。法院最终裁定龚如心继承亡夫400亿港元的遗产。而龚如心过世之后,又是两份真假难辨的遗嘱使其830亿港币的巨额遗产差点未能按照其个人的遗愿进行妥善的安排。

虽然笔迹鉴定困难重重,只要自己身正,迷雾总会被揭开的,就如下面的这些案例:讨债虚构收条 难逃笔迹鉴定 赵先生向林女士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林女士把钱借出去后不久因急需用钱,便和赵先生协商,希望他能提前还款。但赵先生却拿出了一张有林女士“签名”的收条,表示借款已还清。 林女士就收条上的虚假签名把赵先生告到法院。经鉴定,收条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赵先生最终也承认收条是假的。

法院认为,赵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同意变更还款期限,但出示虚假的收条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判决赵先生立即偿还林女士借款5万元。

三次鉴定笔迹 员工最终获赔 劳动者王女士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本人签名是伪造的,便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 经笔迹鉴定,结果为该签名是伪造的。某公司不服第一次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结论认可签名为王女士所写。

王女士不服第二次鉴定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经过第三次鉴定,显示该签名非王女士所写。因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为伪造,故对该劳动合同书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该公司该支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共计三万余元。为什么鉴定样本难以确定? 一是样本与立遗嘱时间存在一定时间差距,鉴定机构是难以做出鉴定的。因为一个正常人的笔迹几年后会发生变化,对于老人而言,笔迹的变化随着身体的虚弱情况,变化得更快,无法做鉴定。 二是只要对方当事人对样本真实性提出质疑,就不可以作为样本使用,样本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自然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在这个问题上,笔迹鉴定几乎是一个死循环:“鉴定——需要样本—样本达不成一致——需要鉴定”,这就是为什么遇到笔迹鉴定的继承案件容易拖延时间,也容易节外生枝的原因。
定分止争 定向传承 厚德传家 可怜天下父母心,哪个父母会不疼自己的子女呢?子女们,你们如果明白了父母的心,你们才会知道:在万家团圆的时刻,儿女们一个都不少,围在父母身边,这是每一个老人一辈子最大的安慰。

那些因为财产怨恨父母的子女,那些因为赡养却没有得到财产而觉得自己吃亏了的子女,请你们想一想两个道理:比起父母的抚养、牵挂、教育,子女的赡养算什么,千万不要认为赡养是功劳,赡养是义务,是本分,是福分;父母的财产就是父母的,得之不喜,失之不忧,才是孝顺的子女。
立规范遗嘱才能尽到父母责任 同样的,长辈们立遗嘱不是为自己立的,更是为子女的和睦、家庭的传承而立的,这不是什么忌讳不忌讳的问题,是为人父母的责任。 立遗嘱不会损失什么,但如果不立遗嘱,一旦家庭闹起来,损失的不仅仅是子女之间的亲情,他们的子女也不会有来往了,这个千百年传承下来的家庭,从此就算是散了。避免这一切,除了需要立遗嘱外,还需要有两点清醒的认识: 一是要立规范的遗嘱,不能立有瑕疵的遗嘱。 二是生前不能披露遗嘱内容。披露就意味着风险,打听就意味着别有用心。所有关心父母遗嘱内容的子女可以停止打听了,父母的遗嘱不应当在生前披露内容。以上两点,既是规劝,也是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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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1-08-18 09: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