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法务小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打印遗嘱也慢慢进入我们的视野,但是如何订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打印遗嘱,想必大家心中都有所疑问,今天小鹏为大家讲述一下打印遗嘱。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在电脑应用普及之后,已经很少有人用笔写作,通过电脑写作和打印已经是书写的常态。近年来,很多遗嘱人制作遗嘱,都是用电脑写作,之后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形成打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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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打印遗嘱会产生争议?
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存在较多争议,有的认为是自书遗嘱,有的认为是代书遗嘱。这些意见其实都不准确。在整个社会中书写方式已经变为电脑写作为主的情况下,不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也会对司法实践确定遗嘱效力造成困惑和麻烦,很难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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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有法律效力的打印遗嘱?
鉴于打印遗嘱应用的普遍性和判断的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首先规定打印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具备这些要件,打印遗嘱才发生遗嘱效力。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经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被认定有效。正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才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的活动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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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此前,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这与制定法律的时间——上世纪八十年代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有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如今,民法典明确认可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何时订立的打印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只要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遗产已处理完毕,则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
民正为老本着顾全儿女和谐幸福,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理念,借助指纹采集、人脸识别、平台云存储等先进技术,通过现场影像记录、专业见证、银行级第三方密封保管等一系列严谨流程,尊重老人意愿,并将遗嘱的扫描件上传法院系统认可查询的电子证据云系统,全面提升订立遗嘱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用法律为老人的遗嘱构筑防火墙,协助老年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将财产传承下去。 民正法律咨询专注民事、家事、继承事。另外有任何生活中涉及法律的烦恼和问题,都可以致电民正法律咨询,为您免费出招。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在电脑应用普及之后,已经很少有人用笔写作,通过电脑写作和打印已经是书写的常态。近年来,很多遗嘱人制作遗嘱,都是用电脑写作,之后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形成打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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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打印遗嘱会产生争议?
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存在较多争议,有的认为是自书遗嘱,有的认为是代书遗嘱。这些意见其实都不准确。在整个社会中书写方式已经变为电脑写作为主的情况下,不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也会对司法实践确定遗嘱效力造成困惑和麻烦,很难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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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有法律效力的打印遗嘱?
鉴于打印遗嘱应用的普遍性和判断的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首先规定打印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具备这些要件,打印遗嘱才发生遗嘱效力。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经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被认定有效。正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才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的活动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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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此前,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这与制定法律的时间——上世纪八十年代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有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如今,民法典明确认可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何时订立的打印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只要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遗产已处理完毕,则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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