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陈义军
被举报人:镇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男,局长。
案由:公安局违法违纪办案。《1》:周小帆:醉酒无证驾驶翻车一案所导致预谋行骗为骗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公司出示周小凡犯罪的证据证言、有柞水受害人:姚定金、老夏、郑刚提供的证据真言及周小凡犯罪的事实依据。《2》:报案长达一月之久不立案、朱丹超局长在执法监督科有《不立案》决定书、拒不让复印《不立案》通知书、也《不出立案通知书》。《3》后来由公司老总在西安报案两人被抓、户县检察院以案发地管辖权为由、将案件从西安移交镇安刑警队,办案民警之带人,不要案卷违反法律规定,将周小帆走关系放掉,周小凡的代理师说;交五万元做取保候审,刑警队没采纳,当晚有办案人小姚半夜提审,第二天就把人放掉了,不采取任何措施,不按法律程序办案。《4》:刑警队不按事实为依据,只亲信口供,不将周小帆的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案卷中:先移送一个之规定,请纪委、检察院严查。办案人员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办案人员多次跟换相互推诿扯皮。《5》、将犯罪嫌疑人周小帆立即立案抓捕归案,接受审判。<6>、由镇安县公安局迟迟不立案造成的被骗货款10.2万元及利息5万之多元的经济损失赔偿。<7>、此事发生后我年迈84岁老母亲知道此事后,在东关当场晕倒在地,后送县医院紧急枪救、经诊断为高血压所引起脑血栓出血、使我雪上加霜、高昂的手术医疗费用、让我难以承受、使我负债累累、加上银行贷款和私人借款共计30多万。<8> 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失职、徇私枉法》法律责任。
简明案情:本批发部是西安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秦洋酒系列镇安代理商。罪犯王军宏系秦洋酒业务经理。犯罪嫌疑人周小帆系公司业务员。2012年6月10日因周小帆酗酒无证驾车秦洋酒公司陕AF462面包车翻车一案,酿成车祸无力赔款和交纳罚款而预谋行骗为骗局。6月27日王、周二人来到我店以洽谈经销西凤酒事宜,商定供货203件,货款总额10.2万元,约定当日打款,限三日内送货到位。于是当事人便当日按王、周二人提供的帐户打了款,当日下午,王军宏以公司开会为由回西安取款取回抵押车,周小帆在镇安和当事人周旋,且周小帆故意隐瞒了王军宏回西安取款的事实。周小帆第二天以公司开会为由也离开镇安,并说:明日连王军宏和货一起送过来,6月30日下午不见货,即给王打电话,王骗说送货正在途中,叫等待。直到7月2日还不见货,当事人赶西安找到二人。但时过三天,不说货,连人也找不见,电话关了机,这才方知上当受骗。7月6日随即向镇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报案后该局一不出警,二不立案,无奈只得天天催办无果,直到7月24日被骗人要求该局出据不予立案通知书,也遭拒绝。次日,当事人又赴西安寻找一周得知王军宏已潜逃闫良。请求镇安县公安局抓人无果,通知刑警队队长无果,后向户县余下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立即出警,将王、周二人抓捕归案,一月后户县检察院以管辖规定通知镇安县刑警队办理此案。办案民警只带回《二犯》而不带案卷的做法。三天后即对周小帆以缺乏犯罪证据为由释放,未采取任何措施保释。罪犯王军宏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当事人不知情,后将此事反映到中院,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期间控诉人申请参加庭审,法院未让控诉人一言未发。当庭未宣判,该日再审。周小凡在案件中未提,后得知王军宏仍判定为6年6个月,后将此事反映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无果。于《2013年12月17日2013年3月28》多次给检察院递交申请书,找过检察院办案人员无数次无果。于2013年4月19日反映市信访局批转县信访局无果。于2013年反应省巡视组、巡视组将案件移交省纪委、省纪委转到镇安县纪委到公安局无果。于2013年5月3日省厅批示镇安县公安局无果、当日向检察院反映并交申请调查书。于2014年4月21日在市检察院控申科递交材料、办案人当面给镇安县检察院打电话要求查办,要求我回镇安县检察院反映无果。于2014年5月20日反映县委李波书记,李书记随即开会批示无果。于2014年7月2日再次向市检察院控申科反映当面给镇安县检察院批示督办无果。于2014年7月2日省厅批示转镇安县公安局无果。于 2014年8月5日反映中央第七巡视组、案件批示镇安县公安局无果。于2015年3月27日反映《公安部及中纪委》被公安局和信访局驻京办载访人员强行接回不了了之。于2017年3月6日再次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递交材料于4月10日批示县局,处理结果是让我:向《检察院、纪委反映》。而周小帆至今逍遥法外,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综上事实,受害人认为:1、本诈骗一案是二人共同犯罪,二人不仅共同预谋,共同隐瞒事实,共同潜逃,而且是共同挥霍货款。罪犯王军宏实施的犯罪行为基于周小帆的醉酒无照驾驶车祸赔偿和抵押车的费用。《依照刑法第25条》之规定为共同犯罪,而周小帆更应是本案的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87条规定、申请复议。2、被告镇安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不出警,不立案,拒不出不立案通知书,办案民警多次更换。从户县公安机关带回(二犯),只带人不带案卷,不立案侦查,不连同王军宏一并呈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而释放。我在公安局督查科室见到2012年7月17日有不立案决定书,7月19日有一份不立案决定书均为局长签字的档案,此决定书不让复印。在检查院案卷当中看到(先移送一个这样的决定),后问公安局拒不承认。该局有法不依,放纵犯罪的不作行为,其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涉嫌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为从严执法,惩戒渎职、诈骗犯罪,保障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市场秩序,《最严重的是省厅、省委、政法委、市委纪委、市局、县委书记》多次批示都石沉大海,公安局欺下瞒上回复各部门的批示,特此向镇安县检察院、纪委举报镇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徇私舞弊、有据不依、不按法律程序办案、要求检察院:严查、切查、一查到底。(2017年中央十一巡视组回头看批示镇安县公安局)只是开了个协调会不了了之、最终没见到处理意见书、联系15399387161
被举报人:镇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男,局长。
案由:公安局违法违纪办案。《1》:周小帆:醉酒无证驾驶翻车一案所导致预谋行骗为骗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公司出示周小凡犯罪的证据证言、有柞水受害人:姚定金、老夏、郑刚提供的证据真言及周小凡犯罪的事实依据。《2》:报案长达一月之久不立案、朱丹超局长在执法监督科有《不立案》决定书、拒不让复印《不立案》通知书、也《不出立案通知书》。《3》后来由公司老总在西安报案两人被抓、户县检察院以案发地管辖权为由、将案件从西安移交镇安刑警队,办案民警之带人,不要案卷违反法律规定,将周小帆走关系放掉,周小凡的代理师说;交五万元做取保候审,刑警队没采纳,当晚有办案人小姚半夜提审,第二天就把人放掉了,不采取任何措施,不按法律程序办案。《4》:刑警队不按事实为依据,只亲信口供,不将周小帆的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案卷中:先移送一个之规定,请纪委、检察院严查。办案人员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办案人员多次跟换相互推诿扯皮。《5》、将犯罪嫌疑人周小帆立即立案抓捕归案,接受审判。<6>、由镇安县公安局迟迟不立案造成的被骗货款10.2万元及利息5万之多元的经济损失赔偿。<7>、此事发生后我年迈84岁老母亲知道此事后,在东关当场晕倒在地,后送县医院紧急枪救、经诊断为高血压所引起脑血栓出血、使我雪上加霜、高昂的手术医疗费用、让我难以承受、使我负债累累、加上银行贷款和私人借款共计30多万。<8> 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失职、徇私枉法》法律责任。
简明案情:本批发部是西安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秦洋酒系列镇安代理商。罪犯王军宏系秦洋酒业务经理。犯罪嫌疑人周小帆系公司业务员。2012年6月10日因周小帆酗酒无证驾车秦洋酒公司陕AF462面包车翻车一案,酿成车祸无力赔款和交纳罚款而预谋行骗为骗局。6月27日王、周二人来到我店以洽谈经销西凤酒事宜,商定供货203件,货款总额10.2万元,约定当日打款,限三日内送货到位。于是当事人便当日按王、周二人提供的帐户打了款,当日下午,王军宏以公司开会为由回西安取款取回抵押车,周小帆在镇安和当事人周旋,且周小帆故意隐瞒了王军宏回西安取款的事实。周小帆第二天以公司开会为由也离开镇安,并说:明日连王军宏和货一起送过来,6月30日下午不见货,即给王打电话,王骗说送货正在途中,叫等待。直到7月2日还不见货,当事人赶西安找到二人。但时过三天,不说货,连人也找不见,电话关了机,这才方知上当受骗。7月6日随即向镇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报案后该局一不出警,二不立案,无奈只得天天催办无果,直到7月24日被骗人要求该局出据不予立案通知书,也遭拒绝。次日,当事人又赴西安寻找一周得知王军宏已潜逃闫良。请求镇安县公安局抓人无果,通知刑警队队长无果,后向户县余下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立即出警,将王、周二人抓捕归案,一月后户县检察院以管辖规定通知镇安县刑警队办理此案。办案民警只带回《二犯》而不带案卷的做法。三天后即对周小帆以缺乏犯罪证据为由释放,未采取任何措施保释。罪犯王军宏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当事人不知情,后将此事反映到中院,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期间控诉人申请参加庭审,法院未让控诉人一言未发。当庭未宣判,该日再审。周小凡在案件中未提,后得知王军宏仍判定为6年6个月,后将此事反映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无果。于《2013年12月17日2013年3月28》多次给检察院递交申请书,找过检察院办案人员无数次无果。于2013年4月19日反映市信访局批转县信访局无果。于2013年反应省巡视组、巡视组将案件移交省纪委、省纪委转到镇安县纪委到公安局无果。于2013年5月3日省厅批示镇安县公安局无果、当日向检察院反映并交申请调查书。于2014年4月21日在市检察院控申科递交材料、办案人当面给镇安县检察院打电话要求查办,要求我回镇安县检察院反映无果。于2014年5月20日反映县委李波书记,李书记随即开会批示无果。于2014年7月2日再次向市检察院控申科反映当面给镇安县检察院批示督办无果。于2014年7月2日省厅批示转镇安县公安局无果。于 2014年8月5日反映中央第七巡视组、案件批示镇安县公安局无果。于2015年3月27日反映《公安部及中纪委》被公安局和信访局驻京办载访人员强行接回不了了之。于2017年3月6日再次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递交材料于4月10日批示县局,处理结果是让我:向《检察院、纪委反映》。而周小帆至今逍遥法外,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综上事实,受害人认为:1、本诈骗一案是二人共同犯罪,二人不仅共同预谋,共同隐瞒事实,共同潜逃,而且是共同挥霍货款。罪犯王军宏实施的犯罪行为基于周小帆的醉酒无照驾驶车祸赔偿和抵押车的费用。《依照刑法第25条》之规定为共同犯罪,而周小帆更应是本案的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87条规定、申请复议。2、被告镇安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不出警,不立案,拒不出不立案通知书,办案民警多次更换。从户县公安机关带回(二犯),只带人不带案卷,不立案侦查,不连同王军宏一并呈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而释放。我在公安局督查科室见到2012年7月17日有不立案决定书,7月19日有一份不立案决定书均为局长签字的档案,此决定书不让复印。在检查院案卷当中看到(先移送一个这样的决定),后问公安局拒不承认。该局有法不依,放纵犯罪的不作行为,其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涉嫌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为从严执法,惩戒渎职、诈骗犯罪,保障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市场秩序,《最严重的是省厅、省委、政法委、市委纪委、市局、县委书记》多次批示都石沉大海,公安局欺下瞒上回复各部门的批示,特此向镇安县检察院、纪委举报镇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徇私舞弊、有据不依、不按法律程序办案、要求检察院:严查、切查、一查到底。(2017年中央十一巡视组回头看批示镇安县公安局)只是开了个协调会不了了之、最终没见到处理意见书、联系1539938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