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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即使无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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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驾驶小汽车上路,难免会遇上小摩擦,小碰撞。一旦发生事故,事故中双方的责任该如何去认定,如何去承担,似乎是一大难题。尤其是对于新手司机而言,及其不友好,本来发生事故就已经“慌里慌张”了,要是碰上蛮不讲理的人,那更是吓得不知道该如何“据理力争”。
所以今天就来教大家一下,如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如何快速判断自己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
首先明确一点,本文所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事故双方中都没有机动车,比如:电动车自行车与自行车追尾、电动车自行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虽然报警,交警叔叔也会出警,并做出相应的事故责任大小认定,但万一对方不认可责任判定,不愿赔偿,最后走上法庭,那就属于另一种案由,而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网络上经常会听到有人吐槽,“我正常开车,突然窜出来一个横穿马路的阿姨,还好我刹车及时,只是擦破了一点下皮,结果人家要我赔钱?!就连交警叔叔都帮着她说话,凭什么?”
就凭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责任的承担人以及承担的方式,此外,交警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全责、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相应的赔付顺序:首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付,其次是商业保险,最后是行为人。
交强险如何赔付?
根据法律规定,汽车上路必须购买交强险,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或到期未续保,则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只分有责与无责。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举例说明:假如小李驾驶一辆汽车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
(一)经交警认定小李无责任,则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经交警认定小李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这种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三)交强险可以赔偿的项目
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等。
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需要诉讼,则需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三期”,即:“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并会产生相应的鉴定费,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但属于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关于商业险如何赔付,将在后期的普法小文章中进一步阐述。
另外,有些法院会支持律师费的赔付,而律师费既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也不属于商业性赔偿范围,而需要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一般有以下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此处规定的赔偿责任不等同于事故责任(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而另一种则认为等同于事故责任。
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开车的你”并没有错,但还是可能得赔钱。
毕竟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弱势的、受伤的都是行人,换个想法,如果行人受伤较轻的,那交强险已经足够赔付,所以法律这么规定也算是关爱弱势群体,有助于社会和谐,也算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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