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县城主城区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县区域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并在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和巡查管控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公安机关要做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取缔兜售烟花爆竹的流动摊点,积极配合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搞好入户宣传,配合落实好禁燃、禁放措施。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4271665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蒙阴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县城主城区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县区域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并在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和巡查管控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公安机关要做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取缔兜售烟花爆竹的流动摊点,积极配合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搞好入户宣传,配合落实好禁燃、禁放措施。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4271665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蒙阴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