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保持不变。
二,直辖市改名叫都。
三,每个省(自治区)下辖:郡和县,20--40个县,和1-3个郡。县为正厅级别。郡为副部级。
四,撤销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改称为郡,郡为副部级。每个省最多设置3个郡(上限)。
五,每个县(郡)下辖:市和镇。20--50个。市为正处级,镇为副处级。
六,市和镇下辖:社区,村。社区为正科级,村为副科级。撤销街道和乡。
七,现有各省(自治区)下辖:每2-4个县(区,县级市),合并成为一个大县。各省下辖20-40个县(郡)。每省下辖郡上限为3个,下辖县上限为40个(减去郡的数量)。
八,原来几个县(区、县级市)合并后的原老县城,老市区改成市。2-3个镇合并成大镇。特大镇可以改成市。市和镇下辖:社区和村,社区为正科级。村为副科级。
九,省(自治区、)--县(郡)--镇(市)--社区(村)。由5级行政减少为4级行政。
![](http://tiebapic.baidu.com/forum/w%3D580/sign=f583dc658c177f3e1034fc0540ce3bb9/63b134d3d539b6001eb84164ac50352ac75cb76a.jpg?tbpicau=2025-03-01-05_6fce5d3b1024cafcde98ceeaea7fa4af)
二,直辖市改名叫都。
三,每个省(自治区)下辖:郡和县,20--40个县,和1-3个郡。县为正厅级别。郡为副部级。
四,撤销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改称为郡,郡为副部级。每个省最多设置3个郡(上限)。
五,每个县(郡)下辖:市和镇。20--50个。市为正处级,镇为副处级。
六,市和镇下辖:社区,村。社区为正科级,村为副科级。撤销街道和乡。
七,现有各省(自治区)下辖:每2-4个县(区,县级市),合并成为一个大县。各省下辖20-40个县(郡)。每省下辖郡上限为3个,下辖县上限为40个(减去郡的数量)。
八,原来几个县(区、县级市)合并后的原老县城,老市区改成市。2-3个镇合并成大镇。特大镇可以改成市。市和镇下辖:社区和村,社区为正科级。村为副科级。
九,省(自治区、)--县(郡)--镇(市)--社区(村)。由5级行政减少为4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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