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提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02
·退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03
·降费!减并港口收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 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04
·驾照申领、使用、扣分有新规定
公安部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举措;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此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也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05
·@外贸企业,综合保税区新增跨境电商等新兴业务
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 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等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按照国内固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06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保险机构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提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02
·退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03
·降费!减并港口收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 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04
·驾照申领、使用、扣分有新规定
公安部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举措;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此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也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05
·@外贸企业,综合保税区新增跨境电商等新兴业务
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 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等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按照国内固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06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保险机构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