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级法院玩弄法律,枉法裁判,判决书可证
判决书是公开的法律文书,在法院系统官网上就可以查看。章丘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栗伟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你们玩弄法律、枉法裁判的丑恶行径在你们自己做出的判词中就展露得清清楚楚。下面我就逐项揭露你们的违法行径。
先看章丘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栗伟昭的违法行径
1、歪曲事实
栗伟昭在一审判决中故意歪曲原告方从未向被告方催要过土地租金,且拒收租金的事实。
在庭审中,我提交了我与王俊三在2020年6月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1) 原告方相公庄村委会自2016年至2021年起诉前从未向我催要过土地租金。
(2) 2020年6月,在我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王俊三表达向村委会缴纳租金,并索要村委会账号的情况下,王俊三不理睬我的请求,拒绝提供村委会账号,拒绝收取租金。
栗伟昭在判决中将王俊三不理睬我的请求,拒绝提供村委会账号,拒收租金的行为歪曲为“而二人的微信短信内容并未进行实质性沟通”。
如同将因不堪忍受殴打而还击的行为歪曲为“互殴”一样,这种玩弄文字,耍小聪明的做法充分反映了你良知泯灭。看看你的判词和我的证据:
章丘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栗伟昭的违法行径之二:
2、割裂使用法律条文
栗伟昭在一审判决中无视村委会未履行催告义务且拒收租金,以及我已经按照当初约定向张立福缴纳租金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村委会未履行催告义务且拒收租金,符合这一条款的要求吗?你在判决书中故意不列上条文内容,是心虚吧。
再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静的违法之处
杨静的违法之处在3方面:一是对我在二审申请中提出的诉讼理由和提出的村委会方未履行催告义务且拒收租金的证据置之不理,刻意回避这一对村委会方不利的关键事实,并做出违法判决;二是否认和歪曲事实。张立福为我出具的收款收条上明明写明了是承包费,且有对应租期信息,杨静却说“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向张立福及案外人支付的款项系涉案土地的租赁费”,分明就是睁着眼说瞎话。三是将王俊三不理睬我的请求,拒绝提供村委会账号,拒收租金的行为歪曲为“不能证明双方在此之前就租金缴纳事宜进行过沟通确认”。同样是歪曲事实,玩弄文字,耍小聪明的做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违法事实之一:回避事实
崔勇在判决中对村委会方未履行催告义务且拒收租金的证据置之不理,刻意回避这一对村委会方不利的关键事实,并做出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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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挚金Lv 4 时间:2023-02-16 00:35:28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违法事实之二:枉顾村委会一地两租的事实
在再审中,我提交了张立福出具的(2009年相公庄村委会主任)证明1份、2001年村委会与郭洪良的土地承包合同1份。该2份证据可以证明:
2009年6月3日高官寨镇相公庄村委会与李兆兵所签《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中的土地,其中5.9亩是郭洪良从村委会租赁的承租地(合同中是承包地),4.1亩是张立福的个人承包地。村委会与我签订租赁合同时,村委会未终止与郭洪良、张立福之前的租赁关系和承包关系,构成了事实上的“一地两租”。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村委会方已经认可,但崔勇在判决中故意回避这一事实,做出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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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挚金Lv 4 时间:2023-02-16 00:46:38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违法事实之三:枉顾村委会重复收费的事实
在再审中,我提交了村委会2001年收取郭洪良20年承包费的证明。可以证明:村委会已于2001年一次性收取郭洪良20年的土地承包费(包括转租给李兆兵的5.9亩),所以,村委会再向我讨要租金,属于重复收取租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根本就不成立。崔勇在判决中故意回避这一事实,做出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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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挚金Lv 4 时间:2023-02-16 00:54:35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违法事实之四:否认事实之一
崔勇在判决中称“张立福出具的证明系证人证言,未到庭作证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再审时我我提交的《村委会与郭洪良的土地承包合同》(法官和村委会都已确认)、《村委会2001年收取郭洪良20年承包费的证明》,以及村委会方承认“2009年村委会租赁给我的10亩地中有5.9亩是郭洪良从村委会租赁的承租地,4.1亩是张立福的承包地”这一事实都可以佐证张立福的证明是真实的。说“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纯粹就是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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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挚金Lv 4 时间:2023-02-16 00:59:23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违法事实之五:否认事实之二
崔勇在判词中“既不能证明相关款项系案涉土地租金,也不能推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租金交付义务。”这段话前半句明显就是睁眼说瞎话:张立福向我出具的收款证明清清楚楚写明了所收土地租赁费即为李兆兵于2009年6月3日从相公庄村委会所租赁10亩地的租赁费;后半句也不符合事实:在村委会2009年已委托张立福代表村委会向我收取2021年10月1日前租赁费的情况下,我向张立福缴纳租赁费就等同于向村委会缴纳,何来“也不能推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租金交付义务。”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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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挚金Lv 4 时间:2023-02-16 01:05:20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违法事实之六:否认事实之三
崔勇在判决中说“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与案外人郭洪良也无关联性。”
在庭审中村委会方都已承认村委会租给我的10亩地中有郭洪良的5.9亩承租地,你却说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与郭洪良无关联,不是睁眼说瞎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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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挚金Lv 4 时间:2023-02-16 01:23:11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崔勇违法事实之七:否认事实之四
庭审记录不记录对村委会方不利的内容
在庭审最后阶段,村委会方的代理人在庭上曾表示:“王俊三向她表示过:如果郭洪良2001年确实缴纳了20年的土地承包费,那么村里将不再向我追要租金。”这部分内容庭审记录没做记录(但庭审录像可以证明)。这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
村委会方的代理人的这段陈述,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1) 村委会承认2009年租赁给我的10亩地有郭洪良的承包地。
(2) 村委会与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与郭洪良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关联。
(3) 村委会对是否已经收取郭洪良20年的土地承包费并不确定。在庭审中,法官曾询问村委会方:“在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合同之前,郭洪良与张立福的租金交到了什么时候?”村委会方回答:“这个要问张立福,这个没有账目可查。”
在村委会对是否已经收取郭洪良20年的土地承包费并不确定的情况下,面对我提交的《村委会2001年收取郭洪良20年承包费的证明》,村委会和法官可以鉴定这份证据的真伪,但不可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