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批社招文职,合同三年。第三年的时候由于维护文职群体的合法权益得罪了领导,被穿小鞋,年底给评了个“基本称职”。加上前两年的两次“称职",单位就强行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然后解聘,还不给任何书面材料,口头解聘。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根据规定,聘期内2年称职、1年基本称职,并非“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但单位以这个不符合解聘的条件(年度考核2年称职1年基本称职),推出一个可以解聘的结论(聘期不合格)。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根据规定,聘期内2年称职、1年基本称职,并非“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但单位以这个不符合解聘的条件(年度考核2年称职1年基本称职),推出一个可以解聘的结论(聘期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