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要 注 意 : 一 、 理 赔 种 类 理 赔 分 为 赔 偿 和 给 付 , 在 出 险 时 , 保 险 公 司 只 能 在 保 单 约 定 的 额 度 内 对 收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 二 、 注 意 理 赔 程 序 ; 三 、 理 赔 时 效 保 险 索 赔 必 须 在 索 赔 时 效 内 提 出 , 超 时 失 效 ; 四 、 理 赔 申 请 索 赔 时 应 提 供 的 单 证 主 要 包 括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的 正 本 、 已 缴 纳 保 险 费 的 凭 证 、 有 关 能 证 明 保 险 标 的 或 当 事 人 身 份 的 原 始 文 本 、 索 赔 清 单 、 出 险 检 验 证 明 等 。
法 律 依 据 : 《 保 险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请 求 保 险 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其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 认 为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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