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湖南企发文化的法律顾问认为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解散凯莱公司。首先从小的细节入手,比如股东大会的召开,在2006年时,原告林方清和被告戴小明开始闹矛盾,林方清在五月提议召开股东会但却被戴小明以林方清未能拥有权限而失败,股东大会首先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不满足条件的,监事会也能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很显然,林方清是满足这个召集主持条件的。
其次,林方清拥有公司二分之一的股权,是享有很大的决策权的,根据凯莱公司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需要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为林方清和戴小明各持一半股权,各享一半决策权,如果两名股东存在意见分歧,而且闹矛盾互相不配合的话,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表决,影响公司的决策运营。至原告提起诉讼以来,凯莱公司已经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严重影响了公司运营,是满足公司法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提起解散的条件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等状态。
最后,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致使凯莱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无法行使,而且双方当事人也不能达成合意,这种僵局也没能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故我认为裁判凯莱公司解散有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湖南企发文化的法律顾问认为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解散凯莱公司。首先从小的细节入手,比如股东大会的召开,在2006年时,原告林方清和被告戴小明开始闹矛盾,林方清在五月提议召开股东会但却被戴小明以林方清未能拥有权限而失败,股东大会首先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不满足条件的,监事会也能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很显然,林方清是满足这个召集主持条件的。
其次,林方清拥有公司二分之一的股权,是享有很大的决策权的,根据凯莱公司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需要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为林方清和戴小明各持一半股权,各享一半决策权,如果两名股东存在意见分歧,而且闹矛盾互相不配合的话,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表决,影响公司的决策运营。至原告提起诉讼以来,凯莱公司已经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严重影响了公司运营,是满足公司法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提起解散的条件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等状态。
最后,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致使凯莱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无法行使,而且双方当事人也不能达成合意,这种僵局也没能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故我认为裁判凯莱公司解散有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