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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天津三中院田雷韩萍涉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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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省的王金玲,实名举报天津三中院田雷,韩萍涉嫌权钱交易,枉法裁决的问题!
天津三中院田雷,韩萍,无视李世宏伙同父母多次转移夫妻共同房产,无视公积金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将婚后夫妻首付公积金贷款分期还贷的经济适用房,天津大港油田心港假日苑83-2-501判为李世宏的个人房产!所有诉讼费,评估费都有我承担!
第一,再审以伪证判决,故意扭曲事实。
我和离异再婚的李世宏04年1月结婚,在07年首付46784元、贷款109000元,购买天津市大港心港假日苑83-2-501经济适用房。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案涉房产,被李世宏伙同其父母李松均,殷金双,和为提取公积金的李某海(未露面由中介操作的)短时间内多次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其父母为再次变更房产,离婚当天立即复婚次日将房产变更到其父李松均名下隐匿夫妻共同房产。并借其弟李s友的4万多元钱一次性还清贷款后,卖给生母殷金双伪造债务。
滨海新区法庭让我掏5千元评估房产,没有依法照顾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权益分割!以李世宏办理了工伤是***为由判决各分50%!李世宏上诉到天津三中院田雷发回重审,滨海新区法院程思渭为迎合上级田雷的意图,无视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视李世宏母子买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房产的意图及为过错方;不调查李世宏母子提交的伪证,将房产判为李世宏的个人房产!所有诉讼费,评估费都有我承担!我上诉后案件又到天津三中院田雷手中。田雷维持了枉法判决!涉嫌权钱交易,枉法裁决!
我申诉到天津高院,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再审。8年开庭近20次,双方都没有新证据,李世宏也提交了我的公积金明细,要求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天津三中院韩萍无视高院发回的裁定意见;又维持田雷的枉法原判!#天津三中院经适房产案##实名举报##反腐#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12-07 18:53回复
    为何各级法院,多次调查开庭审理,只有天津三中院枉法判决为李世宏的个人财产!恳请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高院裁定意见:二审(田雷)仅以无事实证据的购房款系李世宏的父母殷金双、李松均出资为由,认定诉争房屋系殷金双、李松均对李世宏一人的赠与,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殷金双伪造的继承农村去世多年的寡母的6万遗产非法证据被排除。程,田以虚假证据判决,不应依法惩戒吗?
    韩萍再审认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并非“购房”既没有合法证据,也没有说明干啥用。在李世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为46784元,剩余房款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李世宏也确实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实际发放至出卖方账户后,出卖方将预先支付的109000元返还给李世宏,贷款直接发放至出卖方账户,构成了实际支付房款的行为,部分贷款由公积金账户偿还。李世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应认定诉争房屋为关妻共同财产!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12-0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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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再审判决明显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田雷二审认定我未提供出资人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无需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应不分或少分。各判决中只提李世宏母子买卖,老夫妻变更房产协议无效,不提依法惩处追究责任!本案明显冤假错案,被天津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再审。再审(韩萍)不屑上级领导的的裁定意见,又维持错误原判!根本不把上级领导放在眼里!打天津三中院韩x萍的电话-84969059询问判决细节?对方态度恶劣,啪的挂断电话,再也无人接听!
      向上级领导反映,直接收到天津三中院发来的枉法判决生效的信访文书!G法官84969362说来找我谈谈,至今没见人影!后天津信访转到天津高院,再转到天津三中院的材料,至今没有回复处理!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天津三中院这种推诿拖延的工作态度,也恳请李秀杰院长引起重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应再审。请求天津高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依法再审改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本案明显枉法判决,恳请各位领导领导关注,督办,请纪检委领导介入调查,申请异地审理此案!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12-0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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