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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考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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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考试复习
SOLAS 第6、12章要点
第6章:货物运输
1条:仅适用于对船舶或船上人员具有特殊危害的货物运输,并因其运输的危险性而对适用船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和其它各章已作出运输规定者)
2、5、6条:资料应提供给船长。
3条:在运输可能释放有毒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尽的散装货物时,应备有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船上配备该建议案。(BCc报告1.6条)
5条:船舶在整个航程中,除散装固体和液体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应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6 条: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关于船舶稳性和标准装载条件下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7条:船上应有装载手册,散货船还应由装卸顺序小册子。
8、9条:《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1994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散装谷物的所有船舶。船上应有《散装谷物装载手册》(审图批准)、《散装谷物批准书》(现场签发)。
第12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
第1条重点:单舷侧散货船、双舷侧散货船的定义,舷侧宽距按垂直于舷侧壳板量取。
第3条: 掌握适用于1999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为满足本章要求而进行强度评估实施计划时间。
第4条:要掌握1、2、3项的对不同建造时间的散货船的破舱稳性的不同要求。
第2项中:纵舱壁任一部分均在舷内B/5或11.5m(较小者)范围内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可参看《载重线公约》附则1第27条(12)的破损假定;
第5项:可参看《载重线公约》附则1第27条(8)(d),因为:1舱不沉才能B-60或B-100。
第5条:货舱进水后有足够结构强度,可理解为设计时的载荷为满载货物+进水。注意单舷侧散货船和双舷侧散货船的不同适用时间。
第6条:船长150 m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780 kg/m3 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应按实施计划符合:最前两个货舱间的水密横舱壁及最前部货舱的双层底应符合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有足够强度承受最前部货舱进水,并计及舱内进水所产生的动力影响。即URS19、22。
第7条:通过ESP检验。
第8条: SOLAS第VI/7.2 条要求的小册子(装载小册子)应由主管机关或其代表签署以表明其符合本章第4、5、6和7 条的适用要求。
对载运密度为1,780 kg/m3 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任何限制应在装载小册子上作出标识和记录。
对载运密度为1,780 kg/m3 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任何限制的散货船应在船中部左、右舷侧外板上勘划一个实心的永久性等边三角形标志,其边长为500 mm,顶点在甲板线以下300 mm处,并漆成与船体有反差的颜色。
第11条:150米以上的散货船均应配备装载仪,只有总纵强度方面是强制的;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小于150米的散货船,装载仪具有完整稳性功能;
第12条:在每一货舱内、防撞舱壁前方的任一压载舱、除锚链舱以外的任何干燥处所或空舱内(防撞舱壁前),都应装进水报警装置;报警的水位高度:高出货舱内底0.5米和2米;防撞舱壁前方的任一压载舱为舱容的10%;除锚链舱以外的任何干燥处所或空舱内(防撞舱壁前):高出甲板0.1 m。
第13条:遥控位置可设在驾驶室、机舱集控室、货控室等,不应出机舱、生活区。
第14条,主要针对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不满足1舱不沉的老船。


IP属地:福建1楼2023-05-17 13: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