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三台县三台县西平镇橙子梁村六组,白庙嘴村一组、二组土地,合计10.7989公顷。其中,农用地10.1865公顷、建设用地0.612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土地现状情况调查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镇 村 组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西平 橙子梁 六 0.0376 0.0376 0.0010 0.0366
白庙嘴村 一 0.8393 0.8393 0.4436 0.0480 0.3477
二 9.9220 9.3096 4.4781 1.0423 2.2601 1.5291 0.6124
集体土地小计 10.7989 10.1865 4.9227 1.0423 2.3447 1.8768 0.6124
国有土地小计
合计 10.7989 10.1865 4.9227 1.0423 2.3447 1.8768 0.6124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拟用于交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我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所列标准支付。
(三)支付方式
涉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
当地财政按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此次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9〕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住房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三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本次征收三台县三台县西平镇橙子梁村六组,白庙嘴村一组、二组土地,合计10.7989公顷。其中,农用地10.1865公顷、建设用地0.612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土地现状情况调查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镇 村 组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西平 橙子梁 六 0.0376 0.0376 0.0010 0.0366
白庙嘴村 一 0.8393 0.8393 0.4436 0.0480 0.3477
二 9.9220 9.3096 4.4781 1.0423 2.2601 1.5291 0.6124
集体土地小计 10.7989 10.1865 4.9227 1.0423 2.3447 1.8768 0.6124
国有土地小计
合计 10.7989 10.1865 4.9227 1.0423 2.3447 1.8768 0.6124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拟用于交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我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所列标准支付。
(三)支付方式
涉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
当地财政按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此次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9〕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住房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三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