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证据为王,这是司法机关关于法的适用基本要求中的第一点“正确”,就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本次文案涉及的第二个基本要求点“合法”,关键在于适用法律准确,有两点:
一是指办案的程序合法。
二是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凭感情和好恶处理。
劳荣枝案一审法院挑选单一制合议庭,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否做到了“合法”内涵要求,法律适用准确哪?
第一、来看对于一审合议庭组成的控辩双方的分歧。
二审法院最后裁定一审法院以单一制3人组成劳荣枝案的合议庭,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本期文案的法律适用的主题,就是一审法院适用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分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单一制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混合制合议庭,那么这就意味着挑选何种合议庭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二审法院也是这样认同而裁定的。
反之,上诉方即劳荣枝二审辩护方认为,一审法院未组成7人合议庭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辩护方以一审法院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劳荣枝案是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要适用人民陪审员法。
其次、合议庭的挑选适用问题主要源于法律适用的理解分歧。
这就印证了:法治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否则法律不过只是一种工具,只是绝对正义在彼岸,有限的人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正义。
许多网友曾经质问我,难道法院法官会出现错误的认知与裁决吗?
这是情绪在作祟了,不是有许多冤假错案的审理判决吗?
大家要明白,幻想在现实中去实现绝对的正义,这些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把人们带入人间地狱,我们必须接受人的不有限性,劳荣枝案件中的检察官与法官同样如此。
如果司法机关凭借先入为主,打着伸张正义的口号,凭感情和好恶处理,就会剑走偏锋。
而劳荣枝案合议庭的适用分歧的关键在于劳荣枝案是否属于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认知与理解的差异上。
是否属于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实际上已经不言自明,我想无论从案件发生的时间跨度、劳荣枝归案背后的审理周期、案件刑事犯罪性质社会影响力等都是明确的。
最后、合议庭适用是否合法估量也让最高院难以选择。
一是《人民陪审员法》第 16 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二是本案开庭法院拒绝适用已经生效相关法律。
劳荣枝案件,劳荣案一审从2020年11月12日到2021 年9月9日,期间组成劳荣枝案件合议庭时,《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在实施的,而法院拒绝的理由出庭检察员说不是重大影响的案件。
前面我已经说明了劳荣枝案件的性质,当然屏幕前的你最有发言权,法院拒绝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的理由是站不住的,你难道对你既定的劳荣枝犯罪事实如此没有信心吗?
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确保“审判中心”的事实推断的合情合理合法,可以强化控辩对抗,也可杜绝“人情案”,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曾经这样表示的。
总之,我认为劳荣枝案如果一审法院挑选了7人合议庭,十有八九的审判结果也可能是这样的,但是就此挑选了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而涉嫌重大违法,为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你说最高院会对这样的程序问题置之不理吗?
一是指办案的程序合法。
二是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凭感情和好恶处理。
劳荣枝案一审法院挑选单一制合议庭,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否做到了“合法”内涵要求,法律适用准确哪?
第一、来看对于一审合议庭组成的控辩双方的分歧。
二审法院最后裁定一审法院以单一制3人组成劳荣枝案的合议庭,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本期文案的法律适用的主题,就是一审法院适用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分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单一制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混合制合议庭,那么这就意味着挑选何种合议庭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二审法院也是这样认同而裁定的。
反之,上诉方即劳荣枝二审辩护方认为,一审法院未组成7人合议庭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辩护方以一审法院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劳荣枝案是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要适用人民陪审员法。
其次、合议庭的挑选适用问题主要源于法律适用的理解分歧。
这就印证了:法治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否则法律不过只是一种工具,只是绝对正义在彼岸,有限的人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正义。
许多网友曾经质问我,难道法院法官会出现错误的认知与裁决吗?
这是情绪在作祟了,不是有许多冤假错案的审理判决吗?
大家要明白,幻想在现实中去实现绝对的正义,这些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把人们带入人间地狱,我们必须接受人的不有限性,劳荣枝案件中的检察官与法官同样如此。
如果司法机关凭借先入为主,打着伸张正义的口号,凭感情和好恶处理,就会剑走偏锋。
而劳荣枝案合议庭的适用分歧的关键在于劳荣枝案是否属于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认知与理解的差异上。
是否属于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实际上已经不言自明,我想无论从案件发生的时间跨度、劳荣枝归案背后的审理周期、案件刑事犯罪性质社会影响力等都是明确的。
最后、合议庭适用是否合法估量也让最高院难以选择。
一是《人民陪审员法》第 16 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二是本案开庭法院拒绝适用已经生效相关法律。
劳荣枝案件,劳荣案一审从2020年11月12日到2021 年9月9日,期间组成劳荣枝案件合议庭时,《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在实施的,而法院拒绝的理由出庭检察员说不是重大影响的案件。
前面我已经说明了劳荣枝案件的性质,当然屏幕前的你最有发言权,法院拒绝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的理由是站不住的,你难道对你既定的劳荣枝犯罪事实如此没有信心吗?
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确保“审判中心”的事实推断的合情合理合法,可以强化控辩对抗,也可杜绝“人情案”,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曾经这样表示的。
总之,我认为劳荣枝案如果一审法院挑选了7人合议庭,十有八九的审判结果也可能是这样的,但是就此挑选了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而涉嫌重大违法,为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你说最高院会对这样的程序问题置之不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