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当事人选择用“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若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能否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呢?让我们阅读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2021年某个雨雪天的夜晚,赵某驾驶车辆回家,途中捡手机接电话时,不慎撞到了前方停靠在路边的张甲的车辆。事故发生后,赵某的丈夫赶到事故现场,张甲当时欲拨打电话报警,但被赵某夫妻二人劝阻。经协商,赵某向张甲支付5万元款项私了此事。
后来,赵某夫妻二人了解到张甲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万元,便想要回余款3.8万元,遂以张甲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万元余款。
庭审过程中,张甲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其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才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私了此事。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又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赵某夫妻二人撤诉,一审民事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也无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在案件审理时,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次庭审中,赵某夫妻二人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赵某对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的过错大小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因素
原告赵某在庭审中陈述,事发时正值雨雪天气,其因捡手机接电话不慎撞到了张甲的车辆;被告张甲陈述,事发时其车辆停放在路边,事发后车辆左前轮脱落,其本人受伤严重。赵某夫妻二人主动提出私了,且案发地点为二人住所地所在的村庄,根据以上事实足以推定,赵某已自认其作为该次事故的肇事方,并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报警义务但未履行该义务的肇事者,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原告赵某在事发后应当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但赵某在事发后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其丈夫在赶到现场后亦未报警,反而劝阻对方取消报警,并提出私了此事。由此可见,赵某夫妻二人当时已经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权利。
读完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选择私了,事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应提交相应证据。在此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私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权力机构一般不会对此进行干预。但是,当事人在选择私了之后,又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不能对此提供有效证据,则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若选择私了,也要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维权。
2021年某个雨雪天的夜晚,赵某驾驶车辆回家,途中捡手机接电话时,不慎撞到了前方停靠在路边的张甲的车辆。事故发生后,赵某的丈夫赶到事故现场,张甲当时欲拨打电话报警,但被赵某夫妻二人劝阻。经协商,赵某向张甲支付5万元款项私了此事。
后来,赵某夫妻二人了解到张甲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万元,便想要回余款3.8万元,遂以张甲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万元余款。
庭审过程中,张甲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其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才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私了此事。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又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赵某夫妻二人撤诉,一审民事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也无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在案件审理时,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次庭审中,赵某夫妻二人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赵某对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的过错大小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因素
原告赵某在庭审中陈述,事发时正值雨雪天气,其因捡手机接电话不慎撞到了张甲的车辆;被告张甲陈述,事发时其车辆停放在路边,事发后车辆左前轮脱落,其本人受伤严重。赵某夫妻二人主动提出私了,且案发地点为二人住所地所在的村庄,根据以上事实足以推定,赵某已自认其作为该次事故的肇事方,并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报警义务但未履行该义务的肇事者,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原告赵某在事发后应当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但赵某在事发后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其丈夫在赶到现场后亦未报警,反而劝阻对方取消报警,并提出私了此事。由此可见,赵某夫妻二人当时已经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权利。
读完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选择私了,事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应提交相应证据。在此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私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权力机构一般不会对此进行干预。但是,当事人在选择私了之后,又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不能对此提供有效证据,则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若选择私了,也要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