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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丽:秦汉货币制度新论——以简牍资料为中心《唐六典》曰“惠帝三年(BC192),相国奏请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凡九条。”说明在惠帝三年(前192年)以前已由朝廷垄断了货币铸造权,否则就无所谓“伪钱”了。而《二年律令》是高后二年(BC186)颁布的,惠帝三年正是由吕后实际掌控朝政时期。因此,吕后二年颁布的禁止盗铸钱令,是对惠帝时期法令的重申和强调。众所周知,惠帝即位不久即权归吕后,说明吕后在惠帝时已将铸币权收归国有了,也才有上述《唐六典》所说的“铸伪钱者……凡九条。”《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则为此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使这一问题涣然冰释。

李翠丽:秦汉货币制度新论——以简牍资料为中心《唐六典》曰“惠帝三年(BC192),相国奏请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凡九条。”说明在惠帝三年(前192年)以前已由朝廷垄断了货币铸造权,否则就无所谓“伪钱”了。而《二年律令》是高后二年(BC186)颁布的,惠帝三年正是由吕后实际掌控朝政时期。因此,吕后二年颁布的禁止盗铸钱令,是对惠帝时期法令的重申和强调。众所周知,惠帝即位不久即权归吕后,说明吕后在惠帝时已将铸币权收归国有了,也才有上述《唐六典》所说的“铸伪钱者……凡九条。”《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则为此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使这一问题涣然冰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