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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颁布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监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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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知网:
李翠丽:秦汉货币制度新论——以简牍资料为中心《唐六典》曰“惠帝三年(BC192),相国奏请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凡九条。”说明在惠帝三年(前192年)以前已由朝廷垄断了货币铸造权,否则就无所谓“伪钱”了。而《二年律令》是高后二年(BC186)颁布的,惠帝三年正是由吕后实际掌控朝政时期。因此,吕后二年颁布的禁止盗铸钱令,是对惠帝时期法令的重申和强调。众所周知,惠帝即位不久即权归吕后,说明吕后在惠帝时已将铸币权收归国有了,也才有上述《唐六典》所说的“铸伪钱者……凡九条。”《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则为此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使这一问题涣然冰释。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4-28 23:11回复
    🦋《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的颁布实施开创了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先河,对后世的监察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世的监察法律莫不以这两个法律为蓝本,如曹魏的《六条察吏》、唐朝的《巡察六条》、清朝的《都察院则例》等都深受其影响。
    ——肖赵冰《秦汉时期国家政治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4-2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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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凡九条。”从内容上看,它是汉初中央政府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性质明确、内容简洁的监察法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4-2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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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御史九条》虽仅适用于三辅郡,内容也极为简洁,但它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有意识并有针对性而制定的首部专门性监察法规,体现出统治者在监察法制建设上的自觉,可谓古代中国监察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修订版)》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4-28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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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后为啥颁布呢?原因如下
          《中国监察法治史》:“西汉初期,高祖刘邦以刘氏宗亲建立诸侯王国,因而废除了秦时实行的监御史制度,造成地方监察的真空。诸王侯国内虽然仿朝廷设置御史府,但只对诸王侯国负责,而不属于朝廷派出的官员。由于地方缺乏监督,不仅造成了地方吏治的腐败,还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权的控制,激化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5-20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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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后设立监察御史影响🤪
            吕后临朝称制后,下令恢复秦代“监察御史”制度。秦朝时,在每个郡县设立御史一职,监督所有官员,专门挑政府之错。这看似无用的一个闲职,却给大臣们戴上了头疼箍。
            说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每郡每年要向中央上计簿,“计簿”就是各项统计表册,也就是地方的行政成绩。一切财政、经济、教育、刑事、民事、盗贼、灾荒,每年有一个簿子,分项分类,在九十月间呈报到中央,这叫做“上计”。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6-12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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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承秦制,建立了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丞相司直、监御史、绣衣使者、司隶校尉、部刺史、都吏(督邮)、廷掾等组成的多维监察网。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08-1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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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吸收和借鉴秦代监察立法的基础上,汉惠帝三年,吕后颁布了中国历史上首个专门的区域监察法——《监御史九条》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08-1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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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宏《汉旧仪》载:“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凡九条。”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08-1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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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御史九条》的范围虽然只在三辅特区,但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专门监察法,对推动后续监察法规的独立化、完备化具有重要意义。
                    《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是汉代监察法规的重要代表。《监御史九条》即: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以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等九条。就内容而言,条文简洁、对象笼统、内容宽泛,但过于笼统宽泛的法律也容易产生诸多弊端,造成法律在执行中的困难。相较而言,《刺史六条》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权限严格,如“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等,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其确立的诸多立法原则成为后世监察立法的基本规范。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08-1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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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御史九条》主要针对郡县等地方官吏,目的在于打击三辅地区豪强官吏的违法越制行为,强化中央对三辅地区的控制。从内容上看,九条涉及司法、行政、经济、吏治、社会等各个方面,但从当时的监察效果来看,作用有限。究其原因,一方面,汉初实行“郡国分制”的政治制度,中央权力较弱,诸侯在其辖境内具有完全治理权,因此惠帝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恢复御史监郡制度。另一方面,汉初军功贵族崛起,他们依靠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武断乡曲,扰乱吏治,构成另一股与中央相抗衡的势力。在这种情况下,官吏与豪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对《监御史九条》的实施构成极大干扰。吴楚之乱平定后,汉政府通过削藩措施,将王国辖县的管理权收归中央。武帝时期,通过《推恩令》《附益法》等进一步削弱王国势力,王国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然而,官吏与豪强的问题并未改善,景帝时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的情况比比皆是。《史记·平准书》记载:“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08-1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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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封五年,为改变中央对地方监察不严的弊端,汉武帝改革监察制度,颁布《刺史六条》。《刺史六条》将二千石官员和强宗豪右作为重点监察对象,严防郡守要员与地方豪强的依附勾连。刺史秩卑而权重,以六条为范围严格执法,“非条所问,即不省”,既明确了监察官吏的职责范围,同时又对监察官吏加以约束,防止其越权违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汉书·何武传》:“武为刺史,二千石有罪,应时举奏,其余贤与不肖敬之如一,是以郡国各重其守相,州中清平。”《刺史六条》作为首部全国性的专门监察法,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吏治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其内容及法律设计之范式对后来的监察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堪称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的奠基之作。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08-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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