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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欲证强拆房屋合法,冠领律师事先谋划助重庆夫妻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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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为解决就业问题,重庆巴南的范双林夫妇在自家住房旁边空地上修建了一间房屋,用以经营副食生意。2021年8月,他们的副食店和住房经当地发布的《征收决定》确定,均需被拆除。

  辛劳多年的范双林早就听说过“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这一政策,所以对即将到来的生活转变非常期待。2023年2月,他积极地与征收部门协商了安置补偿方案。只是,由于他在建造副食店时,没有申请规划许可等证件,所以副食店那一部分补偿利益并没有被计算进去。所以之后,仅收到了住宅安置款的范双林,也仅将住宅移交给了征收部门,携妻子搬到了副食店中临时居住。
  2023年4月21日凌晨,在大部分居民都沉浸在梦乡之中时,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员突然闯入范双林夫妇店内,不顾他们的抗议和阻挠,强行将他们从屋内拖出,对副食店进行了强制拆除。期间,范双林的妻子还被打伤。待妻子伤好后,范双林为了维权几经咨询,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白婧萱律师承办此案。
  通过范双林的讲述,冠领律师了解到,副食店虽未被补偿,但其相关信息是记载在补偿协议之中的。为了避免征收部门以“住宅与副食店为一处建筑,副食店补偿为0元”进行反驳,冠领律师在主张相关权益前,先向征收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通过这一事先谋划,冠领律师得到了《未经登记建筑统计表》,其中将仍副食店记录在册,证明了范双林的住宅与副食店是两个不同的被征收利益。
  随后,出于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反复起诉的考虑,冠领律师将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部门同时诉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征收部门提交了《危房告知单》《限期搬离通知书》、打款证明等证据,欲以证明范双林夫妻的副食店有安全隐患;强制拆除是合法的;范双林夫妻已得到安置补偿等主张。

  可若真如征收部门所阐述的那般,倒也能让范双林夫妇有些安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冠领律师发现,征收部门在“移花接木”——征收部门提交的证据均非指向副食店,打款证明是针对范双林夫妻住宅的,危房鉴定是针对范双林住宅周边邻居的。
  据此,冠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阐述了相关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区分合法建筑或违法建筑等情形给予补偿或不予补偿。
  本案中,征收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通知书等证据与案涉副食店没有关联。《未经登记建筑统计表》已经将副食店记录在册,这处建筑所享有的征收利益与范双林夫妻的住宅不同,不应混为一谈。在范双林夫妻未与征收部门对副食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时,该建筑被强制拆除,范双林夫妻对副食店享有占有、使用权被侵害,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征收部门拆除范双林夫妇副食店的行为违法。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范双林夫妇的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之后冠领律师将继续代理他们进行索赔维权。(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IP属地:北京1楼2024-05-08 14:33回复
    2024年商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太低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太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对于补偿款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IP属地:北京2楼2024-10-2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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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违法建筑能强拆吗
      违法建筑能强拆。违法建筑首先会由规划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可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子的,属于违章建筑,在当地相关部门多次下达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IP属地:北京3楼2024-11-1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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