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数栋高层楼房开卖,约一年时间,发生多次堵水溢粪事故。由于发现早,及时疏通修复,未造成重大影响。但十栋二单元则情况有别。1106房装修完工后,即锁门出外。三个多月后,9楼有人发现11楼外墙滴水,向物业报告。物业派人打开1106房间,发现满屋浸泡粪水,不知有多久时间。立即做了清理,并通知业主回家。
业主回家后要求获得开发商和物业赔偿。官司一打,开发商和物业都得以脱责,赔偿的责任被法官转移到当时已经住进或正在装修的9户楼上住户承担,包括33层都未幸免,多么简单!加之其间法庭请单位做了损失评估,评估约5万。法庭判定结果:受损业主自认5000元,其余9家每户5000元,让原告共获得45000元补偿。有业主议论,这一官司倒是让责任最大的原告赚了一笔补偿款呢。
原告长期失察,造成重大损失,仅担责10%,(实则还赚),而且开发商和物业竟然免责,当事法官不知判案时是什么指导思想?
业主回家后要求获得开发商和物业赔偿。官司一打,开发商和物业都得以脱责,赔偿的责任被法官转移到当时已经住进或正在装修的9户楼上住户承担,包括33层都未幸免,多么简单!加之其间法庭请单位做了损失评估,评估约5万。法庭判定结果:受损业主自认5000元,其余9家每户5000元,让原告共获得45000元补偿。有业主议论,这一官司倒是让责任最大的原告赚了一笔补偿款呢。
原告长期失察,造成重大损失,仅担责10%,(实则还赚),而且开发商和物业竟然免责,当事法官不知判案时是什么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