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陕北榆林更是如此。在定边县石洞沟镇赵墩村第八村民小组,让村民万没想到的是,自己耕种了近70年之久的近600亩农田,“一纸文件”确权给了邻村——张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最终经榆林市政府、陕西省高院等行政复议、判决“拿回”应该属于自己的土地。
但即使打赢了官司,却由于当地相关部门及个别负责人的“阻扰”,判决如今却成了“一纸空文”。至今,近600余亩农田的确权,县政府却迟迟不予恢复,村民更不能正常耕种,甚至村民种植近200余亩白葱无法收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定边政府“一纸文件” 近600亩耕地确权给了张寨子村二组
事件的起因要从四年前说起。2020年10月13日,定边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石洞沟镇张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赵墩村第八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定政发〔2020]49号),该文件指出,张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提出行政申请称:争议地位于砖井镇长茂滩林场界内(又称沙柳坑子),北靠长茂滩林场,南靠长茂滩林场,西至陈兵养猪场东侧,东至石洞沟镇郑寨子村。争议地从合作化至今一直由申请人集体组织成员在使用和管理,将部分土地发包给村集体成员。
张寨子村二组在申请中指出,早在19世纪末,村民陈点在沙柳坑子进行耕种、放牧,生下陈国喜、陈国章、陈国凡,陈国喜膝下有两个儿子即陈忠、陈德,陈忠、陈德及其后代一直在此地生产生活。争议地内现仍有申请人村民陈建武在1992年左右建设的住宅痕迹。
此次事件的起因是一起土地纠纷。早在2017年,两村村民小组曾就81亩土地(东靠陈凤明羊棚东墙,南至陈凤明现耕地南界,西至大沙坝,北至安海公路走郑寨子路)发生争议,定边县人民政府当年作出“81亩争议土地所有权确定给申请人所有”的决定,双方就此结下仇怨。2019年初,赵墩村八组村民武和平在涉案土地上强行进行打井、耕种、架设电线,多次阻止却不听劝,反而愈演愈烈。
该文件显示,赵墩村第八村民小组也提出有据辩护,定边县政府还是决定“将面积为594.1399亩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张寨子村二组集体所有”。

省高院终审判决 近600亩耕地仍归赵墩村八组集体所有
依据81亩地的土地权属文件,就能侵占近600亩耕地?赵墩村第八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不服,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赵墩村八组村民认为,张寨子村所称的“沙柳坑子”,从1947年起便属他们集体所有,村民在此种农作物、栽培林木,从未有第三人出面主张权利。
1992年,张寨子村二组村民陈建武强行在该地块上修建住宅房屋以及羊棚等设施,被他们多次阻挡,双方发生争议,出现了“81亩权属划归张寨子村二组”,至此,双方无其他纠纷。如果依据81亩的土地权属文件,意图占有1000余亩土地,其行为实属不当,严重侵犯赵墩村八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021年1月8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榆政复字〔2020]46号)认为,定边县政府认定的"1992年左右,申请人村民陈建武曾在争议地生产生活,现住宅遗址尚存"仅为表述,无有效证据印证;认定争议土地采信的证据为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言,不符合证据要求等。定边县政府作出的确权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对此决定,张寨子村二组向榆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异地管辖申请。2021年12月22日,经铜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寨子村二组请求撤销榆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榆林市政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张寨子村二组的诉讼请求。
张寨子村二组提起上诉。2022年4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张寨子村二组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铜川市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政府“漠视”终审判决 近600亩耕地仍无法正常耕种
近600亩土地、耕种数十年的耕地,又是如何形成了一场长达三年的“诉讼闹剧”?
“沙柳坑子”,在赵墩村八组村民口中一直被称作"武家场子"。1956年起,农民武占义等村民便在此地建房、生话、放牧、种地。2001年至2014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先后在该地打了7口油井,均与赵墩村八组签署涉及征用、赔偿等土地借用协议,土地等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并加盖了公章,村民也领到了土地补偿款,并未有人提出异议。
直到2014年开始,村民武和平承包该地,这才出现了2019年武和平在该地块打井、架电、加盖场房的行为,由此引发土地权属争议。
赵墩村八组村民代表表示,该土地被错误确权给张寨子村二组,与原石洞沟镇人大主任(现县交通局副书记)宗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监督股长张某、县土地局土地稽查大队副队长佘某等多人有关,这些人大多数是张寨子村或二组人。“他们串通一气,用镇政府公章私用伪造了《张寨子二组机动地登记表》,这张假表才是真正导致土地被错误确权在张寨子村二组。”赵墩村八组村民武和平说,作为领导干部,完全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于不顾,也导致两个村村小组矛盾纠纷不断,仅报警记录的纠纷就达10余次,其中包括一起刑事案件。
此事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承包人武和平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的白葱,依然遭到了张寨子村主任王小红、组长余随祥为首的众多村民的恶意阻挡。事件发生后,他们先后向县公安、镇政府等单位投诉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导致白葱全部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0余万元。
不仅如此,在省高院终审判决后,定边县政府认为该片土地虽不是张寨子村二组集体所有,但是否属于赵墩村八组,仍存争议。至今仍未就争议土地作出任何处理意见,致使赵墩村八组近600亩地耕地再次陷入不能耕种的尴尬局面。
“这官司都打赢了,还和谁有争议?”这让武和平等赵墩村八组的村民难以接受。目前,赵墩村八组已将此事逐级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但即使打赢了官司,却由于当地相关部门及个别负责人的“阻扰”,判决如今却成了“一纸空文”。至今,近600余亩农田的确权,县政府却迟迟不予恢复,村民更不能正常耕种,甚至村民种植近200余亩白葱无法收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定边政府“一纸文件” 近600亩耕地确权给了张寨子村二组
事件的起因要从四年前说起。2020年10月13日,定边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石洞沟镇张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赵墩村第八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定政发〔2020]49号),该文件指出,张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提出行政申请称:争议地位于砖井镇长茂滩林场界内(又称沙柳坑子),北靠长茂滩林场,南靠长茂滩林场,西至陈兵养猪场东侧,东至石洞沟镇郑寨子村。争议地从合作化至今一直由申请人集体组织成员在使用和管理,将部分土地发包给村集体成员。
张寨子村二组在申请中指出,早在19世纪末,村民陈点在沙柳坑子进行耕种、放牧,生下陈国喜、陈国章、陈国凡,陈国喜膝下有两个儿子即陈忠、陈德,陈忠、陈德及其后代一直在此地生产生活。争议地内现仍有申请人村民陈建武在1992年左右建设的住宅痕迹。
此次事件的起因是一起土地纠纷。早在2017年,两村村民小组曾就81亩土地(东靠陈凤明羊棚东墙,南至陈凤明现耕地南界,西至大沙坝,北至安海公路走郑寨子路)发生争议,定边县人民政府当年作出“81亩争议土地所有权确定给申请人所有”的决定,双方就此结下仇怨。2019年初,赵墩村八组村民武和平在涉案土地上强行进行打井、耕种、架设电线,多次阻止却不听劝,反而愈演愈烈。
该文件显示,赵墩村第八村民小组也提出有据辩护,定边县政府还是决定“将面积为594.1399亩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张寨子村二组集体所有”。

省高院终审判决 近600亩耕地仍归赵墩村八组集体所有
依据81亩地的土地权属文件,就能侵占近600亩耕地?赵墩村第八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不服,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赵墩村八组村民认为,张寨子村所称的“沙柳坑子”,从1947年起便属他们集体所有,村民在此种农作物、栽培林木,从未有第三人出面主张权利。
1992年,张寨子村二组村民陈建武强行在该地块上修建住宅房屋以及羊棚等设施,被他们多次阻挡,双方发生争议,出现了“81亩权属划归张寨子村二组”,至此,双方无其他纠纷。如果依据81亩的土地权属文件,意图占有1000余亩土地,其行为实属不当,严重侵犯赵墩村八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021年1月8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榆政复字〔2020]46号)认为,定边县政府认定的"1992年左右,申请人村民陈建武曾在争议地生产生活,现住宅遗址尚存"仅为表述,无有效证据印证;认定争议土地采信的证据为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言,不符合证据要求等。定边县政府作出的确权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对此决定,张寨子村二组向榆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异地管辖申请。2021年12月22日,经铜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寨子村二组请求撤销榆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榆林市政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张寨子村二组的诉讼请求。
张寨子村二组提起上诉。2022年4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张寨子村二组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铜川市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政府“漠视”终审判决 近600亩耕地仍无法正常耕种
近600亩土地、耕种数十年的耕地,又是如何形成了一场长达三年的“诉讼闹剧”?
“沙柳坑子”,在赵墩村八组村民口中一直被称作"武家场子"。1956年起,农民武占义等村民便在此地建房、生话、放牧、种地。2001年至2014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先后在该地打了7口油井,均与赵墩村八组签署涉及征用、赔偿等土地借用协议,土地等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并加盖了公章,村民也领到了土地补偿款,并未有人提出异议。
直到2014年开始,村民武和平承包该地,这才出现了2019年武和平在该地块打井、架电、加盖场房的行为,由此引发土地权属争议。
赵墩村八组村民代表表示,该土地被错误确权给张寨子村二组,与原石洞沟镇人大主任(现县交通局副书记)宗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监督股长张某、县土地局土地稽查大队副队长佘某等多人有关,这些人大多数是张寨子村或二组人。“他们串通一气,用镇政府公章私用伪造了《张寨子二组机动地登记表》,这张假表才是真正导致土地被错误确权在张寨子村二组。”赵墩村八组村民武和平说,作为领导干部,完全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于不顾,也导致两个村村小组矛盾纠纷不断,仅报警记录的纠纷就达10余次,其中包括一起刑事案件。
此事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承包人武和平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的白葱,依然遭到了张寨子村主任王小红、组长余随祥为首的众多村民的恶意阻挡。事件发生后,他们先后向县公安、镇政府等单位投诉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导致白葱全部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0余万元。
不仅如此,在省高院终审判决后,定边县政府认为该片土地虽不是张寨子村二组集体所有,但是否属于赵墩村八组,仍存争议。至今仍未就争议土地作出任何处理意见,致使赵墩村八组近600亩地耕地再次陷入不能耕种的尴尬局面。
“这官司都打赢了,还和谁有争议?”这让武和平等赵墩村八组的村民难以接受。目前,赵墩村八组已将此事逐级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