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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高律师事务所:丈夫发现儿子并非亲生,能否要求女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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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和小雅婚后育有一子,本来一家人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可是随着孩子越长越大,小赵却发现孩子并不像自己,也不像妻子,心里渐渐产生了怀疑。
在这颗怀疑的种子的刺激下,夫妻二人争吵不断,平时牢不可破的感情出现了严重的裂痕,最终还是走到了离婚的这一步。
但仅仅是离婚,并不能打消小赵的疑虑和愤怒,于是他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小雅给予自己精神赔偿。

那么,丈夫发现儿子并非亲生以后,能否要求女方赔偿损失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在本案中小雅的行为无疑对小赵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因此小赵完全有权利要求小雅对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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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吉林1楼2024-07-05 19: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