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施救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意外,导致施救人无意中对被救助人造成伤害。那么,施救人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呢?
某市市民李先生在公园散步时,突然发现一名儿童不慎落水。李先生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水中将儿童救起。

在施救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李先生在拉扯儿童时导致儿童手臂骨折。事后,儿童的家长认为李先生在施救过程中存在过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时毫无疑问的见义勇为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虽然施救过程中导致儿童受伤,但李先生并无主观恶意,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紧急情况下施救,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虽然施救过程中导致儿童受伤,但李先生并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儿童家长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施救人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即使无意中对被救助人造成伤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旨在弘扬社会正能量,倡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当然,施救人在救助过程中也应尽量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同时作为被救助人及其亲属,应该理性看待救助过程中的伤害,不能让施救人吃力不讨好,更不应以此为把柄,让好心人寒心。
有问题,找国高,国高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
某市市民李先生在公园散步时,突然发现一名儿童不慎落水。李先生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水中将儿童救起。

在施救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李先生在拉扯儿童时导致儿童手臂骨折。事后,儿童的家长认为李先生在施救过程中存在过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时毫无疑问的见义勇为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虽然施救过程中导致儿童受伤,但李先生并无主观恶意,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紧急情况下施救,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虽然施救过程中导致儿童受伤,但李先生并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儿童家长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施救人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即使无意中对被救助人造成伤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旨在弘扬社会正能量,倡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当然,施救人在救助过程中也应尽量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同时作为被救助人及其亲属,应该理性看待救助过程中的伤害,不能让施救人吃力不讨好,更不应以此为把柄,让好心人寒心。
有问题,找国高,国高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