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陆如凤与陆士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士品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受害人陆如凤申请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强制执行。而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存在人为制造陆士品失踪、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到位的假案、错案、严重违背事实、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等问题。陆如凤亲属提交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等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但我们并未如期收到通知。
陆如凤亲属进行了多途径反映问题。此案受到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省检察院交给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经了解,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检察官,在追索陆士品对陆如凤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方面,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在前期沟通协调未能取得进展的情况下,进一步调查取证,移交宝应县公安部门侦查办理。肇事者陆士品于5月份左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宝应县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宝应县检察院和相关检察官继续努力,共执行监督到位近十年来拖欠的赔偿款2216871.14元。
这二百多万元的执行款,是属于受害人陆如凤的赔偿款,已于 6月22日打进宝应县法院账户。6月26日,宝应县法院相关人员表示:“下午会安排打款,因为数额较大,需要领导签字,到卡上需要几天时间。”但至目前仍未打进陆如凤的银行卡。
7月26日,宝应县法院审判员杨爱成联系受害人陆如凤亲属,陆如凤亲属问了审判员杨爱成3个问题,并请求向宝应县法院陈国俊书记、院长汇报:1.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检察官作出了极大的努力,执行监督到执行款2216871.14元,这二百多万元是属于受害人陆如凤的赔偿款。至6月22日已打进宝应县法院账户,检察官也与法院相关人员沟通,要求执行款到账应该及时给受害人,但宝应法院扣留至今已一个多月,而受害人陆如凤医院账户早已欠费,急需费用。请问:宝应法院扣留受害人赔偿款的原因、法律依据? 2.您要求的,陆如凤要打收条、签协议、签谅解书,我们全部同意,宝应法院和您还有其他什么要求?3.您所说的,犯罪嫌疑人陆士品家人要求把4个案件结案,我们想请问您及宝应法院陈国俊书记、院长,您们是“法”院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赔偿义务没有履行到位,从法律角度,可以结案吗?
至目前,宝应法院审判员杨爱成并未对以上3个问题进行回复。赔偿款是在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过程中,在对陆士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后,由陆士品的近亲属代为履行。而不是已被宝应法院发出错误的终本执行裁定后恢复执行的执行到位款,宝应法院依法无权截留至今。
而在扬州市中级法院官网上,【执行动态】连夜拘传!追讨回22名工人工资!由宝应县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在外地公安的协助下,被执行人吴某被拘传至宝应法院,吴某亲属替吴某代偿执行款,宝应法院执行干警当天傍晚即将十多万元执行款送至申请人手中。
我们急切需要本属于陆如凤的赔偿款,《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第七条规定: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严禁截留、挪用、超期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2条规定:及时发放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执行款到宝应法院已经三十多日,宝应法院凭什么把本属于陆如凤的赔偿款截留在法院账户上而不发放给受害人陆如凤?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明确要求,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践行执行为民,严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作风不正;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必须接访即办,件件有录入、事事有回应,严禁敷衍塞责、程序空转;必须强化执行权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禁恣意妄为、滥用职权等。
陈国俊院长应对宝应县法院截留赔偿款承担领导责任。
陆如凤亲属进行了多途径反映问题。此案受到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省检察院交给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经了解,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检察官,在追索陆士品对陆如凤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方面,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在前期沟通协调未能取得进展的情况下,进一步调查取证,移交宝应县公安部门侦查办理。肇事者陆士品于5月份左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宝应县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宝应县检察院和相关检察官继续努力,共执行监督到位近十年来拖欠的赔偿款2216871.14元。
这二百多万元的执行款,是属于受害人陆如凤的赔偿款,已于 6月22日打进宝应县法院账户。6月26日,宝应县法院相关人员表示:“下午会安排打款,因为数额较大,需要领导签字,到卡上需要几天时间。”但至目前仍未打进陆如凤的银行卡。
7月26日,宝应县法院审判员杨爱成联系受害人陆如凤亲属,陆如凤亲属问了审判员杨爱成3个问题,并请求向宝应县法院陈国俊书记、院长汇报:1.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检察官作出了极大的努力,执行监督到执行款2216871.14元,这二百多万元是属于受害人陆如凤的赔偿款。至6月22日已打进宝应县法院账户,检察官也与法院相关人员沟通,要求执行款到账应该及时给受害人,但宝应法院扣留至今已一个多月,而受害人陆如凤医院账户早已欠费,急需费用。请问:宝应法院扣留受害人赔偿款的原因、法律依据? 2.您要求的,陆如凤要打收条、签协议、签谅解书,我们全部同意,宝应法院和您还有其他什么要求?3.您所说的,犯罪嫌疑人陆士品家人要求把4个案件结案,我们想请问您及宝应法院陈国俊书记、院长,您们是“法”院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赔偿义务没有履行到位,从法律角度,可以结案吗?
至目前,宝应法院审判员杨爱成并未对以上3个问题进行回复。赔偿款是在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过程中,在对陆士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后,由陆士品的近亲属代为履行。而不是已被宝应法院发出错误的终本执行裁定后恢复执行的执行到位款,宝应法院依法无权截留至今。
而在扬州市中级法院官网上,【执行动态】连夜拘传!追讨回22名工人工资!由宝应县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在外地公安的协助下,被执行人吴某被拘传至宝应法院,吴某亲属替吴某代偿执行款,宝应法院执行干警当天傍晚即将十多万元执行款送至申请人手中。
我们急切需要本属于陆如凤的赔偿款,《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第七条规定: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严禁截留、挪用、超期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2条规定:及时发放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执行款到宝应法院已经三十多日,宝应法院凭什么把本属于陆如凤的赔偿款截留在法院账户上而不发放给受害人陆如凤?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明确要求,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践行执行为民,严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作风不正;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必须接访即办,件件有录入、事事有回应,严禁敷衍塞责、程序空转;必须强化执行权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禁恣意妄为、滥用职权等。
陈国俊院长应对宝应县法院截留赔偿款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