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工人胸闷难受向单位请假,到家后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过1小时。这究竟算不算工伤?
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
最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依法成功抗诉,法院重审,人社部门重新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最终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猝死前一天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
工作了36年的老李是内蒙古某公司的一名安全员。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就医,服用药物后症状缓解,便返岗工作。当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适,项目经理便让其请假回家休息。
其实,老李在医院时医生就建议他住院治疗,但因公司次日有一场安全员复审换证培训考试,老李便回绝了——因岗位性质特殊,如果考试不通过,就意味着老李不能再担任安全员。
也正是这个决定,让老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7月29日,就在考试过程中,老李胸闷难受,但他坚持到16时30分考完试后,才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后的老李病情加剧,昏迷倒地,其妻子薛女士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当天17时3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诊断老李为猝死。
突如其来的变故瞬间让这个三口之家跌入深渊。
料理完老李后事,老李之子小李与薛女士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为老李认定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老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不予认定。
这对母子便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老李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定,老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薛女士母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面对这个结果,母子二人再度陷入绝望,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法院再审改判
对于视同工伤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一一询问老李的同事和家属,并咨询相关专家及行政机关意见后,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监督意见:老李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老李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若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为为由,就拒绝工伤认定,事实上限缩了《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有悖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2023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2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的办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君非常挂心,并在列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在他看来,工伤认定类案件在办理中不能搞“一刀切”,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理解立法本意。对于老李发病时在工作岗位、发病急且有死亡后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让执法司法更人性化,更加贴近立法本意。
“我们办案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还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李永君强调。
两级检察院跟进监督,实质性化解争议
法院再审判决生效,行政机关是否认同?监督申请人能否拿到老李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两级检察院继续跟进该案后续处理,再审判决生效后立即与市人社局召开座谈会,以该案为切入口,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展开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
今年2月29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老李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决定。
“这份《工伤认定书》,我们娘俩等了4年,终于为老李讨回了公道。”薛女士激动万分。
“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机关不当限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范围,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检察院应当通过提出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孙璐怡说,老李的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形,这是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该案成功抗诉改判,对正确理解“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工作时发病返家后死亡是否可认定工伤这一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参考意义。
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
最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依法成功抗诉,法院重审,人社部门重新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最终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猝死前一天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
工作了36年的老李是内蒙古某公司的一名安全员。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就医,服用药物后症状缓解,便返岗工作。当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适,项目经理便让其请假回家休息。
其实,老李在医院时医生就建议他住院治疗,但因公司次日有一场安全员复审换证培训考试,老李便回绝了——因岗位性质特殊,如果考试不通过,就意味着老李不能再担任安全员。
也正是这个决定,让老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7月29日,就在考试过程中,老李胸闷难受,但他坚持到16时30分考完试后,才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后的老李病情加剧,昏迷倒地,其妻子薛女士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当天17时3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诊断老李为猝死。
突如其来的变故瞬间让这个三口之家跌入深渊。
料理完老李后事,老李之子小李与薛女士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为老李认定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老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不予认定。
这对母子便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老李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定,老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薛女士母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面对这个结果,母子二人再度陷入绝望,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法院再审改判
对于视同工伤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一一询问老李的同事和家属,并咨询相关专家及行政机关意见后,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监督意见:老李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老李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若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为为由,就拒绝工伤认定,事实上限缩了《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有悖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2023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2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的办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君非常挂心,并在列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在他看来,工伤认定类案件在办理中不能搞“一刀切”,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理解立法本意。对于老李发病时在工作岗位、发病急且有死亡后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让执法司法更人性化,更加贴近立法本意。
“我们办案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还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李永君强调。
两级检察院跟进监督,实质性化解争议
法院再审判决生效,行政机关是否认同?监督申请人能否拿到老李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两级检察院继续跟进该案后续处理,再审判决生效后立即与市人社局召开座谈会,以该案为切入口,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展开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
今年2月29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老李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决定。
“这份《工伤认定书》,我们娘俩等了4年,终于为老李讨回了公道。”薛女士激动万分。
“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机关不当限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范围,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检察院应当通过提出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孙璐怡说,老李的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形,这是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该案成功抗诉改判,对正确理解“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工作时发病返家后死亡是否可认定工伤这一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