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述定义
侮辱谩骂不可行,但是陈述事实可以
造谣诽谤不可行,但是揭露真相可以
煽动仇恨不可行,但是200%支持可以
侵犯隐私不可行,但是查阅公开平台信息可以
依据我国《隐私》定义权
着重看第五和第六以及第七条我们会发现,微博的公开信息并不处于隐私权的定义下。
所以这次米八的行为大概率是不构成侵犯隐私的。
问题出在“引导”这两个字上
他的问题在于没有在查阅后督促观众不要对个人进行网暴以及类似行为,从而给予了某厂为其扣上“引导”这顶帽子的权力。
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
什么样的内容才算作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这里的解释空间就比较大了
开门见山,今后要持续对内容作揭露,只要保持不作指责和嘲讽、贬低歧视。
着重事实陈述即可,切忌情绪化。
复盘下来简单来说就是,甲没叠够
今后如果相关要进行类似的揭露大家切记需要叠甲
插一点题外话,早年间,凡是二创作品,作者们大都会在开头附上
本作品是二次创作,存在角色崩坏等行为
无法认同的观众,请关闭本视频。
后来这渐渐成为了大家的约定速成,也就不再有这类标识了。
那我们其实也可以效仿,在所有揭露内容前加上
本视频不认同任何网暴和对相关人员的贬低歧视与嘲讽
仅就事实进行陈述,如出现任何针对个人及企业的网暴行为
UP主概不负责。
直播则需要在查阅相关信息和观点的同时,指出自己并不认同网暴,如出现类似网暴情况,概不负责。
或者干脆直接大字小字直接标在直播视频。
再对米八的行为进行复盘,黑流量的“黑”如何定义
在我看来他是为消费者说话,你说他黑,你的依据何来?就因为他没有站在厂商立场?于情于理这都站不住脚。
带货——视频也好直播也罢,带货并不能成为定罪之理,那么问题就出在这个“黑”如何定义上
如果这个“黑”的定义权,仅以厂商视角来决定,那么任何对厂商不利的内容,都将永远得不到揭露。
我建议吧友可以以此对zy相关部门的规定提出异议,并以此为案例陈述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