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皮套,消费者对此究竟有没有知情权,或者说皮套这一事实,是否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这种精神上的侵害,该如何从法律层面维权?又或者说在我抽了这个角色之后得知这一事实,是否构成利益上的损失?
不是说那种感情论,就是想知道在法理上来说,有没有学法的研究过之前那个8月1号那个网暴规定?
简单来讲,揭发皮套是否能够通过依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
规定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舆论监督不适用本规定。
那么揭发皮套为何不能归于此类?
那么假设来了
如果这种因为商品导致的精神受损获得承认,如果角色与皮套之间挂钩的证据链充足。
还是有人被以网暴之名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是不是可以事后以“行政机关听信企业一言堂、罔顾消费者的声音、规定执行一半、不作充足调研,跨级跨省违规办理、消耗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赖为由对行政机关,简单来说就是上海网信办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精神上的侵害,该如何从法律层面维权?又或者说在我抽了这个角色之后得知这一事实,是否构成利益上的损失?
不是说那种感情论,就是想知道在法理上来说,有没有学法的研究过之前那个8月1号那个网暴规定?
简单来讲,揭发皮套是否能够通过依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
规定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舆论监督不适用本规定。
那么揭发皮套为何不能归于此类?
那么假设来了
如果这种因为商品导致的精神受损获得承认,如果角色与皮套之间挂钩的证据链充足。
还是有人被以网暴之名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是不是可以事后以“行政机关听信企业一言堂、罔顾消费者的声音、规定执行一半、不作充足调研,跨级跨省违规办理、消耗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赖为由对行政机关,简单来说就是上海网信办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