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吉林市好沅生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加工费一案。 在本案中,因对方公司拖欠加工费,无奈我厂起诉到龙潭区法院。 2000.4.10日收到该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好远生食品有限公司付原告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加工费1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
二.被告吉林市好沅生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6.416元(此利息自1999年6月11日起至2000年2月29日止,计228天,按18万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与上款同期给付。对方上诉至吉林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于2000年7月12日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企业于2000年9月11日向龙潭区法院申请执行,并缴纳执行费,法院立案后却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直至2022年才得知执行卷宗丢失。对方公司不存在了,法人找不到了。
无奈我厂向龙潭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于2022.7.12日立案。2023年6月2日企业收到(2022)吉020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于7月8日我厂递交赔偿金申请书,但是直至今日没有音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支付赔偿金五日内。依此法律规定希望法院尽快给付国家赔偿金。不要执法犯法,损害残疾人利益,制造社会矛盾,影响国家稳定。
感谢留意观看的朋友!!!多有打扰!
一,被告吉林市好远生食品有限公司付原告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加工费1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
二.被告吉林市好沅生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6.416元(此利息自1999年6月11日起至2000年2月29日止,计228天,按18万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与上款同期给付。对方上诉至吉林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于2000年7月12日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企业于2000年9月11日向龙潭区法院申请执行,并缴纳执行费,法院立案后却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直至2022年才得知执行卷宗丢失。对方公司不存在了,法人找不到了。
无奈我厂向龙潭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于2022.7.12日立案。2023年6月2日企业收到(2022)吉020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于7月8日我厂递交赔偿金申请书,但是直至今日没有音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支付赔偿金五日内。依此法律规定希望法院尽快给付国家赔偿金。不要执法犯法,损害残疾人利益,制造社会矛盾,影响国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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