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9月,居住在江苏省某市的李兰发现丈夫与一名叫杨欣(均为化名)的女子有染,她虽愤怒于丈夫的背叛,但为了维系家庭,还是与对方好言协商,希望杨欣能主动退出,不要插足别人的家庭。
杨欣可能自知此事确实不道德,于是独身远赴深圳,并断绝了与家人的联系。李兰本以为此事到此为止,谁知杨欣走后,她的父母却又登上李兰的家门,要求李兰“交人”并赔偿杨欣15万元“青春损失费”。
李兰认为这些人是在无理取闹,本想让杨欣自己解决与家人的问题,但不管她怎么联系,杨欣都不回复任何消息。无奈之下,李兰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消息说明了事情经过,希望杨欣在看到后能早日出面。
事情乱哄哄闹到2018年7月,杨欣“出现”了,不过不是出现在李兰的面前,而是出现在李兰收到的一份法院传票里。该传票中写明:杨欣诉称因李兰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在未征得杨欣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其个人照片,侵犯了杨欣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故起诉要求李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李兰认为她发布朋友圈是由于杨欣父母的过激行为,且消息内容完全属实,杨欣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那么,李兰的行为究竟有没有侵害杨欣的相关权益呢?
对此,冠领团队分析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是人们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综合的社会评价。李兰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杨欣的名誉权,应从涉案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杨欣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李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李兰发布的言论内容涉及丈夫与杨欣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与事实相吻合,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杨欣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而微信朋友圈虽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仅限于李兰的朋友圈,其影响的范围也有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欣名誉权受损。
此外,李兰虽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了杨欣的照片,但其内容是杨欣的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护并不得被他人所见,且他人也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取其身份信息,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不会侵犯杨欣的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综上所述,李兰发表微信言论的行为并未侵害杨欣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杨欣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冠领团队还想提醒读者朋友,虽然“小三”插足他人婚姻的行为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但原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散发“小三”隐私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建议原配保持冷静,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