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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时代的吕后治国国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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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皆以为吕后只是因循守旧之君,在刘邦的基业上毫无作为。实际上,她实施了旷古烁今的受田政策,对秦末苛政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0-24 12:40回复
    🌑1、吕后二年律令中颁布的易科罚处法规的进步意义不亚于肉刑的废除,对现代都有深刻的影响力。
    胡伟峰;西汉法律中蕴含的先进法律理
    念--从张家山汉简”船人渡人而流杀人”条文说起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第6、7、8简规定: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入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嗀(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张家山汉简所载的“船人渡人而流杀人”条文丰富了汉代刑罚制度先进文明的内涵。早在文景之治之前的吕后二年,即二年律令的时代,法律已规定了赎刑、罚金刑。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替代刑,它一般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依律用财产罚折抵该刑罚,即以财产罚替代或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玉篇》:“赎,质也”,以财拔罪也”;“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关于罚金刑,沈家本先生在《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九》论及:“罚金之制,见于《秋官》。[罚]金乃刑之最轻者,汉法载在各令,律文当有专条也”。无论是自由刑、肉刑或劳役刑易科财产刑,及单独的罚金刑制度,均是以财产为依托,系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易科制度的罚处文明程度及纠正成本均远优于易科前的刑罚,故迄今为止,该制度仍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适用,如我国台湾地区,其刑罚文明程度毫不亚于废除肉刑的进步意义。
    (上面这段文言文)大致含义为:船人运送旅客时,如果旅客落水溺亡,船人应被处以耐刑(秦汉时的一种耻辱刑兼劳役刑的刑罚,剃去犯人鬓发,并令其服劳役),对于负责监管渡船及航行的船啬夫、吏也同样适用耐刑,但允许用财物折抵刑罚。如果造成运送的牛、马死亡,或者旅客受伤,同样对船人适用耐刑,但允许用财物折抵刑罚,对于负责监管的船啬夫、吏适用迁刑(流放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但允许用财物折抵刑罚。如果造成粟米或其他物品的损坏,则船人应赔偿货物的一半损失,其中船上的舶舻(舵手)承担两成责任,船徒(水手)承担一成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船人没对货物进行正确的捆扎造成的,则船人应按受损货物的全部价值承担责任,仍由船上的舳舻(舵手)承担两成责任,船徒(水手)承担一成责任。同时要对具有监管职责的船啬夫、吏处金四两的处罚。如果事故同时造成人受伤、牛羊死亡,及粟米他物的损坏,船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条文涉及船人运载旅客及货物时,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时,船员及负有监管职责官员的法律责任,内容涵盖了刑事和民事等内容,既有船员、官员失职的刑事责任,又有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深入分析,还蕴含着海商法赔偿责任限制及例外,管船过失免责,以及刑罚的易科和替代刑等内容。客观而言,该条文立法技术先进,语言简练,制度设计完备,相较同时期其他条文,无疑是卓然领先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10-2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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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吕后当政期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监察法规,同样也是影响后世。
      🍁唐六典.御史台: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监者每二岁一更,常十一月奏事,三月还监焉。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
      🍁李翠丽:秦汉货币制度新论一-以简牍资料为中心
      《唐六典》曰“惠帝三年(BC192),相国奏请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凡九条。”说明在惠帝三年(前192年)以前已由朝廷垄断了货币铸造权,否则就无所谓“伪钱”了。而《二年律令》是高后二年(BC186)颁布的,惠帝三年正是由吕后实际掌控朝政时期。因此,吕后二年颁布的禁止盗铸钱令,是对惠帝时期法令的重申和强调。众所周知,惠帝即位不久即权归吕后,说明吕后在惠帝时已将铸币权收归国有了,也才有上述《唐六典》所说的“铸伪钱者.凡九条。”《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则为此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使这一问题涣然冰释。
      🍁《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的颁布实施开创了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先河,对后世的监察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世的监察法律莫不以这两个法律为蓝本,如曹魏的《六条察吏》、唐朝的《巡察六条》、清朝的《都察院则例》等都深受其影响。
      --肖赵冰《秦汉时期国家政治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凡九条。"从内容上看,它是汉初中央政府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性质明确、内容简洁的监察法规。
      🍁《监御史九条》虽仅适用于三辅郡,内容也极为简洁,但它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有意识并有针对性而制定的首部专门性监察法规,体现出统治者在监察法制建设上的自觉,可谓古代中国监察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修订版)》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10-2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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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吕后首创选孝廉为郎的选官方式
        🍁《北堂书钞》卷六○引《汉旧仪》有这样一句话:"高后选孝廉为郎。”一般以为,汉文帝时已经有从社会基层选用“孝廉"的做法。据《汉书》卷六《武帝纪》:“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于是,以“孝廉”为对象的察举制得以明确成为正统的选官制度,而旧时的世官制走向终结。有的学者指出,元光元年(前134)因汉武帝的这一指令,成为“中国学术史和中国政治史的最可纪念的一年”。通过《汉旧仪》的记录我们知道,这一选官方式之历史性前进的第一步,竟然是从吕太后时代起始。
        --王子今《长安碎影:秦汉文化史札记》
        🍁宋代学者徐天麟:“汉世诸科,虽以贤良方正为至重。而得人之盛,则莫如孝廉”
        吕后以后,刘恒时期就已经继续选孝廉为郎官了
        🍁(明)彭大翼:山堂肆考卷46.引:苟悦汉纪冯唐以孝廉著称为郎中署长,白首屈于郎也
        🍁(宋)钱文子:补汉兵志冯唐以孝廉为郎中署长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10-2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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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选力田孝悌为官
          🍁明帝中元二年四月丙辰赐三老孝弟力田爵注三者皆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悌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也 --《玉海卷126》
          🍁高后元年(前187年)诏:“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师古注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行本务。 --《汉书.高后纪》
          🍁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官二千石者一人。特置此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勉天下,各令敦行务本。
          高后举孝悌、力田,文景守而不变,故下有常业,而朝称多士 --《通典.选举五》
          🍁为表彰其品德或贡献,而向民众个人颁授的名号,汉代的“孝悌力田”就是一例。这个名号伴随着“复其身”即免役的优待。这是个很大优惠。汉制,第九级爵“五大夫”以上、第七级武功爵"千夫”以上才有免役资格,而“孝悌力田”与之相仿。“孝悌力田”地位接近六百石,这是县官的秩级。吕后又设置了相当二千石级的“孝悌力田”,同于郡守。 -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汉代创制,依据三代以来政体原理衡量其是非。或相对应秦制,而有成功创制。如置孝悌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汉初,君臣大意如此,至是始设官耳。耕战者,秦孝公、商鞅之规模也:孝悌力田者,高帝、萧何之规模也。使于孝悌力田,深探其本,而张其纲纪,岂止革秦之暴而已哉!此盖大司徒之职,而止以二千石掌之,其任轻矣!"[455]由制度彰明德义,由礼及仁,治体可明。 --任锋《立国思想家与治体代兴》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10-2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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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吕后还减轻徭役,用一年一换的戍卒制度代替秦朝以来的无限期。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八月,淮阳王薨,以其弟壶关侯武为淮阳王。令戍卒岁更。
            🍁俞樟华《史记赏析集·吕太后本纪》:司马迁认为,吕后的主要功绩,是在刘邦死后的十几年中为维持社会安定,发展社会经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汉初,因秦末以来战争连绵不绝,天下残破,社会经济遭到严重毁坏,针对现实,刘邦采取了“与民休息”的政策。可是刘邦在位时间甚短,而那时同异姓王的战争又连年不断,因此所谓“与民休息”在刘邦时代实际并未得到很好实施。到惠帝即位,天下初定,“与民休息"才开始成为现实。……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大赦天下;吕后元年,在中央设孝悌力田官,奖励力田的人,劝导和督促地方上的农业生产;吕后二年,行八铢钱,即改变钱法,限制豪强铸钱;【吕后五年,"令戍卒岁更”,使屯戍京师和边疆的士兵定期一年轮换一次,让他们能回家生产]。这些措施都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为以后的“文景之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10-2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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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吕后为保障女性被休弃后(或成为寡妇)的权益,颁布法规,妻子如果被休或者丈夫死亡,其丈夫要归还妻子从娘家带来的财产田宅,并且妻子要恢复户主身份。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置后律》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户后者,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置后律》
              🍁这两条律文所反映的都是作为户主继承人对田产的处理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女子继承为户主后又出嫁了,他的丈夫就要以他的妻子所继承的田宅来顶替他所应得的田宅,如果宅基地不够,也不能再补受。如果丈夫遗弃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仍要恢复为户主。妻子如被遗弃,田宅还要归还给妻子。这条律文有保护妇女财产权的含意。第二条律文是说寡妇继为户主,按独生子继承户主的规定授与田宅。如果寡妇不应当继为户主者,而她要独立门户,就要降低受田宅的数量,按庶人的标准受田宅。以上两条律文都说明汉政府对所授出的田宅,还有权干预和调整,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仍进行着严密的管理。
              出处: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10-2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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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吕后颁布法律保障老人赡养问题
                🍁出处:朱雪源、李恒全:“赐民爵”“赐牛酒”与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研究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简337)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简338)及道外取其子财。(简339)
                律文规定,如果作为户主的孙子不孝顺,其祖父母可以占据孙子的房屋、田地及奴婢,但不能买卖;孙子死后,其母亲可以代为户主,但不能驱逐丈夫的父母及招夫入赘,不能让外人夺取其儿子的财产。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10-2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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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待寡妇连坐问题给与宽容处理
                  🍁二年律令收律规定: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
                  汉初律令对寡妻在夫家和父母家的缘坐责任均有所宽免。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简12)规定,父母犯罪在“完城旦春、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其出嫁女如果是寡妻,就不在收孥之列。《收律》还规定:毋夫,及为人偏妻,为户若别居不同数者,有罪完春、白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
                  寡妻只要别立编户,犯罪在"完春、白粲以上",其子也不会被没为官奴婢。这些规定对寡妻在夫家或父母家的刑事连带责任有所免除。
                  出处:凌文超《秦法"大夫寡不当伍及人”释证 --兼论秦乡里编户的爵级构成》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10-2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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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严厉打击人贩子,买卖两家同罪
                    🍁《二年律令·盗律》
                    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
                    🍁杨杨:以史为鉴:传统中国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制(来源rm法院报)
                    现有史料文献记载,归于拐卖妇女犯罪进行法律规制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规范以重刑为特征。近年来新出土的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曾有记录拐卖妇女为妻的行为,"案:夜、斗、功共搬(操)兵擎顿尼。夜略尼以为妻…”即夜存在拐卖尼作为妻子的行为事实。在汉律中已有“强略人以为妻”的法律规定,具体在《二年律令·杂律》中规定:“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趾)以为城旦。”换言之,强制略取他人为妻,对该行为的主犯与帮助犯,司法态度是不分首从,一律处以斩左趾以为城旦的刑事处罚。
                    同时,《二年律令·收律》也对被拐卖妇女的法律保障进行了规定:“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即在一般情况下,罪人在被判处完城旦或鬼薪以上刑罚,以及因奸罪被处腐刑,一律没收其妻、子女、财产、田宅。但是,被拐卖的妻子不属于收的范畴。探究立法缘由,或许是因被拐卖的妻子是该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因此,被拐卖之妻不会成为刑事处罚罪及的对象。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10-2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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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颁布我国历史上最早的食品安全法规,也对后世立法产生影响。
                      🍁出处:张维: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刍论--制度演进、基本特征和当代启示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先民在生活的实践中逐渐萌发出最朴素的食品安全意识。《礼记·王制》曰:“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周朝)。“意指地里的五谷或果树上的果实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时,不允许在集市上进行贩卖。从这条规定可知,古人囿于当时生产力的水平,在食品安全的关注点上无需像今人一样关注食品添加剂等复杂的情况,五谷或果实的成熟与否是当时食品安全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受到特别的关注。这条记载成为后世一系列食品安全理念和相关立法的思想滥觞。
                      承秦而起的两汉,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长期稳定存续的专制政权,在法律制度创设上贡献良多,这其中即包括对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1983年湖北省江陵地区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贼律》“诸食脯肉”简规定: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学者普遍将这条律文视作“目前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食品卫生法的条文。"本条律文大意是:(一般人)食用干肉后,如导致中毒或死亡的,应尽快、全部、认真地将余下的有毒干肉焚毁。官府发放的干肉有毒的,亦需以同样方式焚毁。应当焚毁而不焚毁,以及主管官吏不作为的,均根据所余脯肉的价值计算赃值,然后依照盗窃罪的条款予以处罚。作为中国最早的食品卫生安全法,本条值得注意之处有三:一是明确了不安全食品销毁处理的具体标准。律文要求焚毁有毒脯肉时应当做到“亟”、“尽"、“孰”。亟,《广雅》曰:“亟,急也”,指快速的意思;尽,《孟子·尽心下》曰:“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指全部、完全的意思;孰,《荀子·议兵》曰:“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杨倞注:‘孰'谓精审",指仔细认真的意思。这三个处理标准体现了政府部门彻底消除有毒脯肉危害的决心;二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主管官吏的法律责任。律文规定负有焚毁毒肉职责的官员不作为将以盗窃罪惩处,表明汉代已经形成了后世食品安全监管公职人员法律问责机制的雏形
                      本条归入《贼律》范畴,体现了汉代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在立法层面的高度重视。文献记载,中国最早的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系战国李悝编纂的《法经》。《法经》共六篇,在其排序设计上,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而“其律始于《盗》、
                      《贼》。"将《盗》《贼》二法作为《法经》头两篇,清楚表明了危害公共安全是中国古代刑律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根据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整理结果,《二年律令》中的《贼律》位于全律篇首,这表明危害公共安全在汉代仍是政府最关注的犯罪问题。所以,“诸食脯肉”简纳入《贼律》,说明食品安全在时人看来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故其重要性自然非《二年律令》中其他篇目的内容所能比拟。
                      《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10-2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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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土地政策上,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孝鼓励农业生产。
                        🍁 《二年律令》记载: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延,令辄以次行之。
                        按侯爵级、卿爵级、大夫、小爵级、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最后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 6个等级授田、授宅。并对税收和土地田宅的交易做了明确的规定。
                        🍁 出处:中国是部金融史
                        吕雉最值得称道的政绩是开创性执行了一项税收政策《二年律令》。1983年,在湖北张家山汉墓的考古发掘中,汉初法律条文《二年律令》被发现。《二年律令》记录着吕雉执政下的西汉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将土地授予全体臣民。根据不同的等爵,每个人都可以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农民从国家那里得到土地,相应地交纳田租,服徭役、兵役。国家再通过爵位继承制、犯罪罚没和户绝收回等配套措施,形成一个土地有授有还的循环系统
                        《二年律令》让我们有了新的发现,“文景之治”应该是汉初吕雉时期与民休息的经济政策的一种延续和深化。正是吕雉时期推行的授田与民,让“耕者有其田”的经济政策,才充分调动起了民众的生产积极性。《汉书·食货志》也记录了这一时期统治者将田租降为“十五税一”,君王和贵族的消费不从国库开支。到景帝时,田租更降为“三十税一”,文帝一度免除田租,而文景时期的算赋也由每人每年120钱减为40钱。
                        耕者有其田”具体史料及研究。吕后继秦朝之后第二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度,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大幅度变革,由军功授田改为国家分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民授田。(这就好比当下政府免费给大家分房住,可想而知吕后此项政令的伟大)这直接影响了中国两千年封建土地制度,真正完成了中国在土地分配上的“大一统”。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4-10-2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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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后时期的十五税一与刘邦时期规定的一点关系都没有,刘邦曾经实行过十五税一,但是刘盈继位时史书写了惠帝元年复行十五税一,这表明刘邦时期十五税一曾经罢废,到刘盈吕后执政,恢复为十五税一之税,并成为定制,实行到吕后挂
                          汉书.惠帝纪: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曰:“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如淳曰:“秦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遂行,至此乃复十五而税一。”师古曰:“邓说是也)
                          李恒全:汉文帝未曾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再论
                          汉惠帝“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是与汉高祖时期的“十税一”相比较的。汉高祖时期也实行过“十五税一”,但不久即废除,惠帝恢复十五税一,示民以恩惠也。
                          朱德贵、刘威威:秦漢簡牘中的《田律》及其立法宗旨
                          漢初實行“什五而税一”之制,如《漢書》卷二四《食貨志》:“漢興……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賦於民。”(第1127頁)可見,“漢初采用了配額賦税,曾經用過的十五税一的税率,但不是定制”。直至漢惠帝時期(前194年),“什五而税一”之制才得以確立,如《漢書》卷二《惠帝紀》:“减田租,復十五税一。”注引鄧展說:“漢家初十五税一,儉於周十税一也。中間廢,今復之也。”
                          张喆、戚亦农:试论汉代国家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的措施
                          汉高祖时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五税一,实行未久,又有增加。惠帝即位,恢复为十五税一。
                          王川《汉景帝传.循而略革》:从高祖起,田租征收的税率就是十五税一,这个税率比秦朝降低了若干倍,之后曾一度又有所提高,惠帝、吕太后时又恢复为十五税一
                          晋文: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
                          《汉书·食货志上》:“天下既定,民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一般来说,所谓“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就是减轻田租,把原有的十一之税改为什五而税一。更重要的是,稍后高祖还恢复了十一之税。如《汉书·惠帝纪》载:“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注引邓展曰:“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同时也说明,在惠帝即位后,十一之税便不再征收。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4-10-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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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弘兵认为,汉兴之初,全国财经事务由内史掌管,与战国秦内史的职掌一致,高帝九年后内史兼掌全国财经事务与京师地区。【吕后二年至吕后八年间始设治粟内史以专掌财经事务,内史则专治京师】
                            ——吴方基《新出秦简与秦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精)》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4-10-26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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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女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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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宽松政策。相较于秦,汉初不但减轻对男子的刑罚.对于在古代处于不利地位的广大女性人口,汉统治者和社会对她们的处境尤其关心和重视,把她们和老人、小孩划在一起,作为弱势群体多加照顾,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例如:
                              例 1.《徭律》:“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 使。(’简 412)
                              例 2.《具律》:“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女子庶人,母?(算)事其身,令自尚。(’简 124)
                              例 3.《具律》:“有罪当黥……女子当磔若要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赎耐者赎耐。(简88)
                              从例1、2中我们可以看出汉代免除妇女的徭役或征收较少的赋税,这是统治者充分考虑到女性的体质承受力,放松要求以减轻妇女负担。对于施加于女性身上的各种刑罚,考虑到女性体质较弱,也比男性大大减轻。
                              2.保护政策。汉初的统治者对于那些侵犯和伤害妇女的犯罪行为给以严厉处罚以起到警戒作用,同时对于女性的相关权益从律法上加以保护,并设身处地从女性立场出发,实行了一些保护女性的权益的政策。
                              例 4.《杂律》:“ 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简 190)
                              例 5.《杂律》:“强与人奸者,府腐)以为宫隶臣。(’简193)例 6.《收律》:“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趾)以为城旦。(’简 194)
                              例 7.《收律》:“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母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母收其妻。(’简 174~175)
                              在强奸行为中,考虑到女性的受害者地位,对于侵犯女性的人严厉处罚。在例4.5两条简文里,明确分出实施暴行的‘强”和受害者,若是在受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就是犯有强奸罪,犯人被处以‘弃市、除所强、府腐)以为宫隶臣”比起其他罪行来,这几种处罚是较为严厉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犯女性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女性的目的。对于那些掠卖妇女,故意伤害女性的行为以及助纣为虐的人,例6中也对他们给以严惩,在例7这条中甚至连犯罪人的妻子的权益也顾虑到了,丈夫犯有坐奸罪,其妻子也被作为受害者看待而免于“收”;丈夫强娶女子为妻或者伤害妻子,都要对丈夫处罚,而妻子免于受刑。
                              汉初妇女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享有一定的主动权。例如:
                              例 8.《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过。(’简 68~69)
                              例 9.《收律》:“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简 176)
                              上面两例中对于丈夫的犯罪行为,妻子有权利向官府‘告”并且可以因此而免于处罚。这就把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而不是作为丈夫的附属品一同对待。
                              二、汉代女性的活动特点
                              由于汉代的统治者和社会认识到女性在社会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社会风气开放,给予了女性较多的自由空间和广泛的活动范围,因此,汉代妇女活动也呈现出了一些特点。
                              1.参与政治活动。《二年律令》中的律令中,有许多关于女子涉及政治活动的条规。《贼律》中:
                              例 10“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简 9)
                              例 11:“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简 12)
                              例 12:“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简 13)
                              例13“毁印,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简1236)
                              在这几条律令里,都是对男女犯罪的相关处罚,由律文和后面的注释,我们不但可以看出汉初法律对于男女犯法一律判刑,女子被判为‘舂(”舂者,妇人犯罪,不任军役之事,但令舂以食徒者);更可以由女子所犯的罪行伪写彻侯印、小官印;诸上书及有言;为伪书;毁印,以它完封印印之”看出,汉初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男子一样触及“彻侯印、小官印,上书及有言”这些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政治领域,可以参与“伪写、上书及有言、为伪书、毁印、以它完封印印之”活动。
                              2.有一定继承权和爵位。汉初的妇女不但在政治方面有着较多自由和权利,而且在经济和生活上也有一定的权利,这表现在继承遗产和爵位方面。汉初妇女在丈夫死后,没有儿子和父母的情况下,寡妇掌握家里的主动权。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立户手续,从而作为一家之长来管理支配全家财产和事务。而且在她继立为户主后,国家按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享受到比照以子男继承户主和父亲的爵位的相关权益,从法律上保护了寡妇在家庭财产继承权和支配权方面的权益和地位14。例如以下例14、15、16就是体现这方面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4-10-2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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