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女性政策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代的统治者和社会对女性在社会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同,是通过法律条规对女子采取了较为宽松和保护政策来体现的。
1.宽松政策。相较于秦,汉初不但减轻对男子的刑罚.对于在古代处于不利地位的广大女性人口,汉统治者和社会对她们的处境尤其关心和重视,把她们和老人、小孩划在一起,作为弱势群体多加照顾,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例如:
例 1.《徭律》:“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 使。(’简 412)
例 2.《具律》:“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女子庶人,母?(算)事其身,令自尚。(’简 124)
例 3.《具律》:“有罪当黥……女子当磔若要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赎耐者赎耐。(简88)
从例1、2中我们可以看出汉代免除妇女的徭役或征收较少的赋税,这是统治者充分考虑到女性的体质承受力,放松要求以减轻妇女负担。对于施加于女性身上的各种刑罚,考虑到女性体质较弱,也比男性大大减轻。
2.保护政策。汉初的统治者对于那些侵犯和伤害妇女的犯罪行为给以严厉处罚以起到警戒作用,同时对于女性的相关权益从律法上加以保护,并设身处地从女性立场出发,实行了一些保护女性的权益的政策。
例 4.《杂律》:“ 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简 190)
例 5.《杂律》:“强与人奸者,府腐)以为宫隶臣。(’简193)例 6.《收律》:“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趾)以为城旦。(’简 194)
例 7.《收律》:“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母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母收其妻。(’简 174~175)
在强奸行为中,考虑到女性的受害者地位,对于侵犯女性的人严厉处罚。在例4.5两条简文里,明确分出实施暴行的‘强”和受害者,若是在受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就是犯有强奸罪,犯人被处以‘弃市、除所强、府腐)以为宫隶臣”比起其他罪行来,这几种处罚是较为严厉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犯女性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女性的目的。对于那些掠卖妇女,故意伤害女性的行为以及助纣为虐的人,例6中也对他们给以严惩,在例7这条中甚至连犯罪人的妻子的权益也顾虑到了,丈夫犯有坐奸罪,其妻子也被作为受害者看待而免于“收”;丈夫强娶女子为妻或者伤害妻子,都要对丈夫处罚,而妻子免于受刑。
汉初妇女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享有一定的主动权。例如:
例 8.《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过。(’简 68~69)
例 9.《收律》:“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简 176)
上面两例中对于丈夫的犯罪行为,妻子有权利向官府‘告”并且可以因此而免于处罚。这就把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而不是作为丈夫的附属品一同对待。
二、汉代女性的活动特点
由于汉代的统治者和社会认识到女性在社会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社会风气开放,给予了女性较多的自由空间和广泛的活动范围,因此,汉代妇女活动也呈现出了一些特点。
1.参与政治活动。《二年律令》中的律令中,有许多关于女子涉及政治活动的条规。《贼律》中:
例 10“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简 9)
例 11:“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简 12)
例 12:“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简 13)
例13“毁印,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简1236)
在这几条律令里,都是对男女犯罪的相关处罚,由律文和后面的注释,我们不但可以看出汉初法律对于男女犯法一律判刑,女子被判为‘舂(”舂者,妇人犯罪,不任军役之事,但令舂以食徒者);更可以由女子所犯的罪行伪写彻侯印、小官印;诸上书及有言;为伪书;毁印,以它完封印印之”看出,汉初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男子一样触及“彻侯印、小官印,上书及有言”这些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政治领域,可以参与“伪写、上书及有言、为伪书、毁印、以它完封印印之”活动。
2.有一定继承权和爵位。汉初的妇女不但在政治方面有着较多自由和权利,而且在经济和生活上也有一定的权利,这表现在继承遗产和爵位方面。汉初妇女在丈夫死后,没有儿子和父母的情况下,寡妇掌握家里的主动权。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立户手续,从而作为一家之长来管理支配全家财产和事务。而且在她继立为户主后,国家按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享受到比照以子男继承户主和父亲的爵位的相关权益,从法律上保护了寡妇在家庭财产继承权和支配权方面的权益和地位14。例如以下例14、15、16就是体现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