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如果在向法院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合同有效,合同效力追溯到合同签订之时。
二、欺诈与隐瞒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一房多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例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表示愿意为此事负责,则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五、其他情形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欺诈与隐瞒、一房多卖、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以及房屋质量问题等。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开发商的资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如果在向法院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合同有效,合同效力追溯到合同签订之时。
二、欺诈与隐瞒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一房多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例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表示愿意为此事负责,则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五、其他情形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欺诈与隐瞒、一房多卖、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以及房屋质量问题等。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开发商的资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