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媒体我求助您,给我一个公道我是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赛钦塔拉嘎查的。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嘎查的牧民,全名财兴嘎。我在此以实名方式,就一起涉及严重违法违纪、腐败的问题提出正式举报,恳请贵局秉持公正,依法展开全面调查,并予以妥善处理。以下为我举报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细节:
一、实名举报对象及基本情况
1. 被实名举报人一:苏三明,汉族,牧民,出生日期为1957年4月1日。
2. 被实名举报人二:陶格涛夫,蒙古族,中共党员,现任巴音乌兰苏木经管站站长,出生日期为1962年4月28日。其曾任乌兰额日格嘎查书记,任职时间包括2006年9月26日。
3. 被实名举报人三:黄正义,蒙古族,中共党员,出生日期为1969年8月23日。其曾任乌兰苏木党委书记,任职时间同样包括2006年9月26日。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事实依据
自1994年起,我财兴嘎定居于乌兰额日格嘎查,与牧民奴命其其格(女性)结为一家,并于1995年共同育有一女,名为乌日恒。1998年5月8日,我以个人名义与乌兰额日格嘎查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5950亩,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1999年9月7日,在未经我同意及申请转让嘎查发包方备案的情况下,奴命其其格私下与苏三明(即被实名举报人一)签订了草牧场羊盘永久性转让协议书,价格为23000元。但苏三明却据此协议使用了该草牧场。
更为严重的是,七年后的2006年9月26日,苏三明在未经我财兴嘎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草牧场转让申请书,并提交至乌兰额日格嘎查及巴音乌兰苏木。在此过程中,时任嘎查书记的陶格涛夫(即被实名举报人二)与时任苏木党委书记的黄正义(即被实名举报人三)未进行任何审核或调查,便滥用职权,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构成了违纪行为。
此后,我财兴嘎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三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正确适用法律,错误地认定了草牧场转让申请的法律效力,导致我作为原告在多次诉讼中均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认为苏三明、陶格涛夫、黄正义及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为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我提供了以下证据: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决书,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文书,内蒙古自治区内检民(行)监[lbk]2016[rbk]5000000197号监察院的监督抗诉书,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陶格涛夫,黄正义调取的俩次询问笔录,录音,庭审笔录,证言证据 确认。我与苏三明之间的草场转让纠纷一审(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824民初777号)、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8民终1697号)及再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申2659号)三级法院法官,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烨,审判员:枚韦荣。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贺天闻,审判员:霍淑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三级法院文书判错案件又错再错严重腐败的当事人全部败诉,而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8民终1697号判决书,被告人无证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对被告败诉。但是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驳回原告上诉书败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内检民(行)监(2016)15000000197号民事抗诉书明确指出“仅以嘎查及苏木在申请书上的签字盖章认定为其对承包合同的追认理由不充分。多次中央巡视组,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督查,中央政法委提交材料一直没有答复处理过。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恳请贵局能够依法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为我财兴嘎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期待贵局的公正处理。
此致敬礼!
举报人:财兴嘎日期:2024年11月7#央视315与体育热点##315曝光与游戏问题讨论#
一、实名举报对象及基本情况
1. 被实名举报人一:苏三明,汉族,牧民,出生日期为1957年4月1日。
2. 被实名举报人二:陶格涛夫,蒙古族,中共党员,现任巴音乌兰苏木经管站站长,出生日期为1962年4月28日。其曾任乌兰额日格嘎查书记,任职时间包括2006年9月26日。
3. 被实名举报人三:黄正义,蒙古族,中共党员,出生日期为1969年8月23日。其曾任乌兰苏木党委书记,任职时间同样包括2006年9月26日。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事实依据
自1994年起,我财兴嘎定居于乌兰额日格嘎查,与牧民奴命其其格(女性)结为一家,并于1995年共同育有一女,名为乌日恒。1998年5月8日,我以个人名义与乌兰额日格嘎查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5950亩,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1999年9月7日,在未经我同意及申请转让嘎查发包方备案的情况下,奴命其其格私下与苏三明(即被实名举报人一)签订了草牧场羊盘永久性转让协议书,价格为23000元。但苏三明却据此协议使用了该草牧场。
更为严重的是,七年后的2006年9月26日,苏三明在未经我财兴嘎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草牧场转让申请书,并提交至乌兰额日格嘎查及巴音乌兰苏木。在此过程中,时任嘎查书记的陶格涛夫(即被实名举报人二)与时任苏木党委书记的黄正义(即被实名举报人三)未进行任何审核或调查,便滥用职权,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构成了违纪行为。
此后,我财兴嘎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三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正确适用法律,错误地认定了草牧场转让申请的法律效力,导致我作为原告在多次诉讼中均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认为苏三明、陶格涛夫、黄正义及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为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我提供了以下证据: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决书,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文书,内蒙古自治区内检民(行)监[lbk]2016[rbk]5000000197号监察院的监督抗诉书,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陶格涛夫,黄正义调取的俩次询问笔录,录音,庭审笔录,证言证据 确认。我与苏三明之间的草场转让纠纷一审(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824民初777号)、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8民终1697号)及再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申2659号)三级法院法官,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烨,审判员:枚韦荣。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贺天闻,审判员:霍淑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三级法院文书判错案件又错再错严重腐败的当事人全部败诉,而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8民终1697号判决书,被告人无证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对被告败诉。但是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驳回原告上诉书败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内检民(行)监(2016)15000000197号民事抗诉书明确指出“仅以嘎查及苏木在申请书上的签字盖章认定为其对承包合同的追认理由不充分。多次中央巡视组,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督查,中央政法委提交材料一直没有答复处理过。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恳请贵局能够依法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为我财兴嘎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期待贵局的公正处理。
此致敬礼!
举报人:财兴嘎日期:2024年11月7#央视315与体育热点##315曝光与游戏问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