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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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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


1楼2010-11-18 13:46回复
       中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学界、业界专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


    2楼2010-11-1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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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3楼2010-11-1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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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4楼2010-11-1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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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5楼2010-11-1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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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因为生育权被侵犯了,所以有了包小三权?
            女人图房子嫁人是没戏了,因为你不仅要供房还没产权。


            6楼2010-11-1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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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司法解释(三)好像在鼓励离婚!!


              7楼2010-11-2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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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单方登记取得房屋产权,具备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并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的规定《如有期待权的话,在房屋买卖按合同交接后,等待发证的时间到是符合所谓的期待权的》。是合情合理并符合我国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     -   -------《三》 ;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能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三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第二条;江苏省高院(200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关于按揭房的权属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则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有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物,才有财产交付时转移的条件。完全符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所有权证的时间,为判定是婚前婚后财产的唯一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公民一直所理解《物权法》的意思,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大人民几代人生活的基本法则。     
                      我同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修改为《三》,基本同意《二》,反对《一》。
                                                                       2010年12月 1日    
                什么是商品房?现房和期房?
                什么是住房买卖?
                答:住房买卖是指住房所有权及部分所有权的转移。住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即买卖成交)必须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买房人拿到房产证,买卖才能成立。部分所有权的转移即使用所有权的买卖,不涉及产权转移。
                什么是商品房?
                答: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建设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销售有哪几种类型?现房销售和预售有什么不同?
                答:商品房销售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即预售)两种。按2000年年底出台的最新规定,现房销售,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楼2010-12-31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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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人交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的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
                        目前商品房的销售主要有两种方式: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
                  现房是指已经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是开发商已办妥所销售房屋的大产权证的商品房。购房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订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期房是指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为止的商品房。购房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什么是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开发完工以后,在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地产权大产权证,办理初始登记。这时的房屋就是现房。买卖现房需要订立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一种形式。它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之中的房屋,按建筑设计图式出售给购房者。由于房屋在预售时还仍是纸上的房子,房屋预售被通俗地称为卖期房。                                                       什么是民法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10楼2010-12-31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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