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单方登记取得房屋产权,具备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并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的规定《如有期待权的话,在房屋买卖按合同交接后,等待发证的时间到是符合所谓的期待权的》。是合情合理并符合我国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 - -------《三》 ;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能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三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第二条;江苏省高院(200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关于按揭房的权属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则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有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物,才有财产交付时转移的条件。完全符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所有权证的时间,为判定是婚前婚后财产的唯一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公民一直所理解《物权法》的意思,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大人民几代人生活的基本法则。
我同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修改为《三》,基本同意《二》,反对《一》。
2010年12月 1日
什么是商品房?现房和期房?
什么是住房买卖?
答:住房买卖是指住房所有权及部分所有权的转移。住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即买卖成交)必须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买房人拿到房产证,买卖才能成立。部分所有权的转移即使用所有权的买卖,不涉及产权转移。
什么是商品房?
答: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建设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销售有哪几种类型?现房销售和预售有什么不同?
答:商品房销售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即预售)两种。按2000年年底出台的最新规定,现房销售,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