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理中,赵嘉敏提供了赵嘉敏与丝芭公司工作人员叶盛2016年2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件以及赵嘉敏母亲与叶盛的聊天记录等。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件的主要内容为,叶盛向赵嘉敏确认其因总选结果底薪提高,但仍应按赵嘉敏每月参与公司安排的工作量计算底薪。
丝芭公司认可微信名“迅雨”即叶盛,叶盛是丝芭公司经济部工作人员,但公司并未就奖金分配、提成等事宜授权叶盛。对于其余未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丝芭公司对于真实性不予确认。
一审审理中,赵嘉敏另提供了2016年4月12日下午赵嘉敏母亲与“王总”、叶盛之间的谈话录音,主要为了证明“王总”确认赵嘉敏、丝芭公司收入分成比例是“一人一半”。丝芭公司对此认为,“王总”系丝芭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录音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录制故不具有合法性。另外,赵嘉敏母亲与“王总”谈话发生之时,赵嘉敏已离开丝芭公司,丝芭公司方出于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挽留赵嘉敏的目的与赵嘉敏方进行协商,从录音内容看,“王总”始终坚持不参加演艺活动应当扣发生活补贴,对于演艺收入分配比例也是处于协商阶段。
一审审理中,赵嘉敏表示丝芭公司在为赵嘉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在部分月份中存在未申报缴纳、少报少缴、已扣未缴的情况,其中已扣未缴的累计金额达到1,775.60元,未扣未缴未申报个税金额达3,200元。对此丝芭公司表示,丝芭公司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因发放方式、缴纳基数的不同,具体缴纳金额与《生活补助明细表》中的税率扣款确实存在一定出入。
丝芭公司认可微信名“迅雨”即叶盛,叶盛是丝芭公司经济部工作人员,但公司并未就奖金分配、提成等事宜授权叶盛。对于其余未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丝芭公司对于真实性不予确认。
一审审理中,赵嘉敏另提供了2016年4月12日下午赵嘉敏母亲与“王总”、叶盛之间的谈话录音,主要为了证明“王总”确认赵嘉敏、丝芭公司收入分成比例是“一人一半”。丝芭公司对此认为,“王总”系丝芭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录音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录制故不具有合法性。另外,赵嘉敏母亲与“王总”谈话发生之时,赵嘉敏已离开丝芭公司,丝芭公司方出于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挽留赵嘉敏的目的与赵嘉敏方进行协商,从录音内容看,“王总”始终坚持不参加演艺活动应当扣发生活补贴,对于演艺收入分配比例也是处于协商阶段。
一审审理中,赵嘉敏表示丝芭公司在为赵嘉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在部分月份中存在未申报缴纳、少报少缴、已扣未缴的情况,其中已扣未缴的累计金额达到1,775.60元,未扣未缴未申报个税金额达3,200元。对此丝芭公司表示,丝芭公司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因发放方式、缴纳基数的不同,具体缴纳金额与《生活补助明细表》中的税率扣款确实存在一定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