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律师,执业耕年,半路出家,屡败屡战,诉债缠身,积冤积怨,心力交瘁,夜寐难安。
年近古稀,集病大全:高血压、心脏病、左肾摘除、肾功能不全,痛风、结肠炎……,轮番作祟,四处狼烟。脚下路短,黄泉路近,留一口气,举报伸冤。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法官李丹青枉法裁判,无法无天。
举报人: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瑞祥。
被举报人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第一案,(2016)内0426民初5749号判决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案,(2018)内04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能够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虽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案,(2016)内0426民初2357号判决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1-7号证据虽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法庭无一采信。不予采信的原因竟然是证据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委托人败诉,判决认定律师失职,因此,律师诉债缠身积冤积怨。
第一案,原告通过马XX借款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该公司每借十万元,必须与其签订一套房屋买卖合同,出具收取购房款票据。至起诉日借款总额758.15万元。原告以手中的81套房屋买卖合同分多案提起诉讼,合同总价款四千余万元。
被告提交证据择要:
汇款单: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通过微信提供的账户汇款,支付借款利息68.5万元;
原告出具的被告偿还借款的收据,内容为退回2015.10.26日认购房产款四十万元,四套:11#212、11#322、11#332、11#342.
光盘六张,原告索要借款的电话的录音;
纠纷调解人的证言:证明是民间借贷,不是房屋买卖。
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是,本案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不是房屋买卖,怎么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至于被举报人是怎样无中生有颠倒黑白,一定会出于您的意料之外。判决认定:马XX作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之间虽有多次打款记录,但这也不能否定原告自被告处购买房屋的事实,只能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认定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竟然不需要证据,被举报人肆意枉法可见一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终30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案,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翁牛特旗新泰和城房地产项目,乙方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原告受让乙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因乙方投入资金原告不能立即给付,经与丙方协商,乙方的出资向丙方主张,丙方向原告主张。因此乙方与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丙方与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原告给付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三套楼房(楼房价款合计七十万元)。原告以自己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建楼多栋,并已销售。而后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被告提交证据择要: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证明联合开发人为三方,正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原告给付出资的相关证据。
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规划范围内建设多栋楼房的相关证据。
判决认定:穆XX作为自然人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权并进行开发建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未事实取得协议中所涉的任何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利。……在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曲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为此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明确曲X为乙方,联合开发人为三方,曲X在协议书上签字,这样的证据何以不予采信?
原告开发建设的楼房就矗立在那儿,何以不予采信?
第三案,原告购买的玉米收割机经常发生故障,农机公司的经理及工作人员证实:2013年秋从销售给原告的玉米收割机上拆下前割台,为其他客户的玉米收割机提供维修配件。原告将录音及文字文本提交法庭。证人出庭作证:2013年秋,其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发生故障,被告在销售的玉米收割机上拆下前割台,为其提供维修配件。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就是要证明其购买的玉米收割机2013年被拆下前割台。原告要证明的就是录音及证人证言的内容,咋会证明不了?
对于必须查清的案件事实,被举报人拒不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后拒不认定。
第一案,在房地产销售的寒冬,原告购买81套楼房的目的是什么;资金来源;购房款是怎样支付的;每购买一套楼房只汇款10万元,其余购房款均以现金支付,原因是什么?别人购房一套也要讲价,要求优惠,原告购房81套,为什么没有一元钱优惠……。
第二案,原告是否在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上签字;原告是否是联合开发协议的乙方;原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什么给付170万元股份转让金;原告是否以自己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在合同约定的规划范围内建楼多栋……。
第三案,法庭审理笔录(第1次)第4页,法庭总结争议焦点:2、涉案收割机是否是合格产品,合格证书与机械型号及出场时间是否相符。3、被告是否存在曾经涉案收割机前割台拆掉的情形。被告农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亲口证实:在销售给原告的玉米收割机上拆下前割台,用于其他客户的收割机维修。被告拆下收割机前割台是在2013年秋,产品合格证注明的出场时间为2014年4月;合格证与出场时间不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主张:证人收割机维修使用的前割台,不是从原告购买的收割机上拆下的,本案必须查清,维修使用的前割台是从哪个收割机上拆下的,原告购买的收割机前割台成为那辆收割机的维修配件……。
被举报人故意错误的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
第二案,被举报人送达原告与被告的判决书多处不同,被告收到的判决书关于适用法律的表述: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作为被告代理人,我当庭提出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法律。审判长及原告手中的判决书没有此表述。
同号判决书,出现两个文本,审判长漠然处之,未进行核对。
闭庭后,我申请核对判决,发现两个文本多处不同。
审判长答复:判决书表述不同,也不影响判决。
同号判决两个文本,并不是笔误,删除有关表述,是故意枉法裁判:法庭出示的判决书表述,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穆XX与曲X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被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穆XX与曲X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必然认定穆XX无权转让,同时认定曲X无权受让,导致合同无效必然是双方都有过错,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不但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导致合同无效是穆XX单方过错造成的,依法穆XX应当赔偿曲X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
同时,被控告人故意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进行枉法裁判。
二审中,我明确主张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并列举证据予以证明。审判长说,法官枉法裁判向纪检委控告,我不管。
网上更有奇葩:上诉人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审判员及书记员或涉枉法裁判罪。
蒲城县、渭南市两级法院先后要求上诉人更换上诉状,否则不予立案。
渭南中院答复称:法官是否涉嫌枉法裁判罪应由检察机关判定,当事人在上诉状中判定法官涉嫌犯罪不合乎法律规定。
试问:上诉人是否可以在上诉状中主张案件涉及套路贷,涉及合同诈骗,涉及虚假诉讼……,这些案件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但是,法庭并不会因此拒绝履行对有关案件事实调查核实的义务。发现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是法庭的责任。法院不会要求上诉人必须删除上诉状中有关案件涉及套路贷,涉及合同诈骗,涉及虚假诉讼的主张,否则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存在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等理由,必须全面审查核实,客观上就是审查一审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
法官枉法裁判,很少受到惩罚,法官似乎是法外之人。痴呆律师,胡言乱语:管辖不认定,认定不管辖,似乎是结症所在。监察委对涉嫌枉法裁判的犯罪有管辖权,然而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似乎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认定,监察委能认定的仅仅是是否出于故意。实践中,似乎只有刑事案件牵出法官枉法裁判,监察委才会立案查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形,但对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犯罪无权管辖,或者根本不管。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套路贷、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案件比比皆是,却从未有过将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移送管辖的案例。
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查处难,是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监察委对枉法裁判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是完整的,对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错误的适用法律,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独立判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判词,并不能排除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
第三案,判决认定:本案中,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被告按照涉案车辆实际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对立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具体到本案,原告家庭耕种面积总计为10亩土地用于种植玉米,原告购买了价值264400元的玉米收割机,全部用于家庭生产投入不符合实际,原告举出的玉米收割机的一组照片可以看出机器的破损程度,且在庭审中原告认可除了自家收割外,用于收割赚取利润。综合上述情况,原告所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并非用于生活消费,其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XXX农机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故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案执行”之规定,上诉人购买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涉案收割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举报人枉法裁判,造成个人、法人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第一案,借款100万元(借款十万元签订一套楼房买卖合同)。十套楼房价款5204085元,一审判决被告交付十套楼房。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四百余万元。
第二案,合同约定股金转让款360万元,原告给付170万元,尚欠190万元。认定合同无效,拖欠的190万元无须给付,已经给付的170万元应当返还。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
被举报人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将包括发回重审案件在内涉及81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多个案件打包进行调解,不准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调解中,被举报人两次代收案款30万元,明知本案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却以房屋买卖强行调解。
举报犯罪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六)条之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举报人枉法裁判,故意对应该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必须查清的案件事实拒不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后拒不认定;故意错误的适用法律;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造成个人、法人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特实名举报,请求严肃查处。
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吴瑞祥
2019年8月18日
未完,待续。
年近古稀,集病大全:高血压、心脏病、左肾摘除、肾功能不全,痛风、结肠炎……,轮番作祟,四处狼烟。脚下路短,黄泉路近,留一口气,举报伸冤。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法官李丹青枉法裁判,无法无天。
举报人: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瑞祥。
被举报人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第一案,(2016)内0426民初5749号判决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案,(2018)内04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能够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虽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案,(2016)内0426民初2357号判决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1-7号证据虽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法庭无一采信。不予采信的原因竟然是证据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委托人败诉,判决认定律师失职,因此,律师诉债缠身积冤积怨。
第一案,原告通过马XX借款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该公司每借十万元,必须与其签订一套房屋买卖合同,出具收取购房款票据。至起诉日借款总额758.15万元。原告以手中的81套房屋买卖合同分多案提起诉讼,合同总价款四千余万元。
被告提交证据择要:
汇款单: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通过微信提供的账户汇款,支付借款利息68.5万元;
原告出具的被告偿还借款的收据,内容为退回2015.10.26日认购房产款四十万元,四套:11#212、11#322、11#332、11#342.
光盘六张,原告索要借款的电话的录音;
纠纷调解人的证言:证明是民间借贷,不是房屋买卖。
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是,本案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不是房屋买卖,怎么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至于被举报人是怎样无中生有颠倒黑白,一定会出于您的意料之外。判决认定:马XX作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之间虽有多次打款记录,但这也不能否定原告自被告处购买房屋的事实,只能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认定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竟然不需要证据,被举报人肆意枉法可见一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终30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案,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翁牛特旗新泰和城房地产项目,乙方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原告受让乙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因乙方投入资金原告不能立即给付,经与丙方协商,乙方的出资向丙方主张,丙方向原告主张。因此乙方与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丙方与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原告给付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三套楼房(楼房价款合计七十万元)。原告以自己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建楼多栋,并已销售。而后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被告提交证据择要: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证明联合开发人为三方,正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原告给付出资的相关证据。
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规划范围内建设多栋楼房的相关证据。
判决认定:穆XX作为自然人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权并进行开发建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未事实取得协议中所涉的任何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利。……在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曲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为此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明确曲X为乙方,联合开发人为三方,曲X在协议书上签字,这样的证据何以不予采信?
原告开发建设的楼房就矗立在那儿,何以不予采信?
第三案,原告购买的玉米收割机经常发生故障,农机公司的经理及工作人员证实:2013年秋从销售给原告的玉米收割机上拆下前割台,为其他客户的玉米收割机提供维修配件。原告将录音及文字文本提交法庭。证人出庭作证:2013年秋,其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发生故障,被告在销售的玉米收割机上拆下前割台,为其提供维修配件。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就是要证明其购买的玉米收割机2013年被拆下前割台。原告要证明的就是录音及证人证言的内容,咋会证明不了?
对于必须查清的案件事实,被举报人拒不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后拒不认定。
第一案,在房地产销售的寒冬,原告购买81套楼房的目的是什么;资金来源;购房款是怎样支付的;每购买一套楼房只汇款10万元,其余购房款均以现金支付,原因是什么?别人购房一套也要讲价,要求优惠,原告购房81套,为什么没有一元钱优惠……。
第二案,原告是否在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上签字;原告是否是联合开发协议的乙方;原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什么给付170万元股份转让金;原告是否以自己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在合同约定的规划范围内建楼多栋……。
第三案,法庭审理笔录(第1次)第4页,法庭总结争议焦点:2、涉案收割机是否是合格产品,合格证书与机械型号及出场时间是否相符。3、被告是否存在曾经涉案收割机前割台拆掉的情形。被告农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亲口证实:在销售给原告的玉米收割机上拆下前割台,用于其他客户的收割机维修。被告拆下收割机前割台是在2013年秋,产品合格证注明的出场时间为2014年4月;合格证与出场时间不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主张:证人收割机维修使用的前割台,不是从原告购买的收割机上拆下的,本案必须查清,维修使用的前割台是从哪个收割机上拆下的,原告购买的收割机前割台成为那辆收割机的维修配件……。
被举报人故意错误的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
第二案,被举报人送达原告与被告的判决书多处不同,被告收到的判决书关于适用法律的表述: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作为被告代理人,我当庭提出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法律。审判长及原告手中的判决书没有此表述。
同号判决书,出现两个文本,审判长漠然处之,未进行核对。
闭庭后,我申请核对判决,发现两个文本多处不同。
审判长答复:判决书表述不同,也不影响判决。
同号判决两个文本,并不是笔误,删除有关表述,是故意枉法裁判:法庭出示的判决书表述,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穆XX与曲X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被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穆XX与曲X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必然认定穆XX无权转让,同时认定曲X无权受让,导致合同无效必然是双方都有过错,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不但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导致合同无效是穆XX单方过错造成的,依法穆XX应当赔偿曲X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
同时,被控告人故意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进行枉法裁判。
二审中,我明确主张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并列举证据予以证明。审判长说,法官枉法裁判向纪检委控告,我不管。
网上更有奇葩:上诉人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审判员及书记员或涉枉法裁判罪。
蒲城县、渭南市两级法院先后要求上诉人更换上诉状,否则不予立案。
渭南中院答复称:法官是否涉嫌枉法裁判罪应由检察机关判定,当事人在上诉状中判定法官涉嫌犯罪不合乎法律规定。
试问:上诉人是否可以在上诉状中主张案件涉及套路贷,涉及合同诈骗,涉及虚假诉讼……,这些案件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但是,法庭并不会因此拒绝履行对有关案件事实调查核实的义务。发现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是法庭的责任。法院不会要求上诉人必须删除上诉状中有关案件涉及套路贷,涉及合同诈骗,涉及虚假诉讼的主张,否则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存在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等理由,必须全面审查核实,客观上就是审查一审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
法官枉法裁判,很少受到惩罚,法官似乎是法外之人。痴呆律师,胡言乱语:管辖不认定,认定不管辖,似乎是结症所在。监察委对涉嫌枉法裁判的犯罪有管辖权,然而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似乎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认定,监察委能认定的仅仅是是否出于故意。实践中,似乎只有刑事案件牵出法官枉法裁判,监察委才会立案查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形,但对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犯罪无权管辖,或者根本不管。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套路贷、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案件比比皆是,却从未有过将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移送管辖的案例。
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查处难,是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监察委对枉法裁判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是完整的,对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错误的适用法律,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独立判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判词,并不能排除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
第三案,判决认定:本案中,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被告按照涉案车辆实际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对立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具体到本案,原告家庭耕种面积总计为10亩土地用于种植玉米,原告购买了价值264400元的玉米收割机,全部用于家庭生产投入不符合实际,原告举出的玉米收割机的一组照片可以看出机器的破损程度,且在庭审中原告认可除了自家收割外,用于收割赚取利润。综合上述情况,原告所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并非用于生活消费,其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XXX农机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故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案执行”之规定,上诉人购买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涉案收割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举报人枉法裁判,造成个人、法人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第一案,借款100万元(借款十万元签订一套楼房买卖合同)。十套楼房价款5204085元,一审判决被告交付十套楼房。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四百余万元。
第二案,合同约定股金转让款360万元,原告给付170万元,尚欠190万元。认定合同无效,拖欠的190万元无须给付,已经给付的170万元应当返还。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
被举报人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将包括发回重审案件在内涉及81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多个案件打包进行调解,不准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调解中,被举报人两次代收案款30万元,明知本案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却以房屋买卖强行调解。
举报犯罪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六)条之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举报人枉法裁判,故意对应该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必须查清的案件事实拒不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后拒不认定;故意错误的适用法律;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造成个人、法人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特实名举报,请求严肃查处。
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吴瑞祥
2019年8月18日
未完,待续。